本網鹽城訊:年近六旬的村婦因不堪丈夫的毆打,無奈之下離家出走十四載,后訴訟射陽法院要求與其丈夫解除婚姻關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嚴某于1973年冬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1974920日生一女孩,1978712日生一男孩,現均已經獨立生活。陳某與嚴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經常發生爭吵,無情的嚴某即經常毆打妻子陳某,致雙方無法共同一起生活,1994年秋妻子陳某不堪丈夫無情的毆打即離家至今未歸。2009413日陳某最終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射陽法院提起了離婚的訴訟,要求解除這一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

庭審中對此婚姻徹底失望的陳某離婚態度堅決,無情的丈夫嚴某雖不同意離婚,但沒有絲毫和好誠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嚴某未履行結婚登記,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雙方屬事實婚姻關系。原、被告雖生有子女,但被告嚴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經常為生活瑣事毆打原告陳某,致夫妻感情惡化,被告嚴某負主要責任。鑒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達十四年之久,且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被告亦無和好誠意,故確認陳某與嚴某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遂作出原告陳某與被告嚴某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