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十年前賣掉的宅基地房子面臨拆遷,在巨額的補償款和安置房利益面前,賣主薛芳想“假借”法院的手要回十年前賣掉的房子。415,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調解結案一起房屋買賣案,被告吳某補償薛芳人民幣七萬余元。

19997月,原告薛芳夫妻將座落在蘇州城西郊的某宅基地上50平米的房屋10000元賣給了被告吳某。同年9月,吳某搬進了位于西郊的房子,并在十年間對房子進行了兩次翻建。今年,由于城市建設需要吳某所居住的房屋面臨著拆遷,按照當地的拆遷標準,吳某將拿到一筆數目不小的拆遷補償款,外加一套安置房。眼瞅著十年前毫不起眼的小房子現在竟然遇到拆遷補償這么好的事情,拆遷款和安置房兩者加起來按照當前房子的市價這和人民幣值幾十萬。原告薛芳夫妻心理嚴重失衡了,同時他們從朋友處得知國家法律規定,非農戶口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被告吳某恰好是城鎮戶口,夫妻倆一合計既然有國家法律規定那就通過“法律途徑”來要回十年前賣掉的房子。于是,一紙訴狀將被告吳某告上金閶法院,要求返還十年前所賣的房屋,并提出當時自己賣給吳某一萬元錢,現在同樣支付一萬元錢從吳某手中“買回”自己的房屋。吳某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十分生氣,認為薛芳十年前將西郊房屋賣給自己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早在十年前已經履行了房屋交付手續,這十年來自己對房屋進行了拆除翻建,現在所居住的房屋早已不是原告當年賣給自己的房屋了,原告眼見房屋面臨拆遷要回十年前所賣房子是一種見錢眼開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吳某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基于社會和諧與誠信構建,以及雙方當事人利益考慮,金閶法院在當事人意思自愿的情況下對此案進行了調解,吳某一次性補償薛芳人民幣7萬元,同時,吳某取得爭訟房屋的所有拆遷權益。

舉案說法:

近來由于城市建設的加快,宅基地房屋面臨拆遷較多,利益面前糾紛也多,類似本案的房屋買賣糾紛在金閶法院屢見不鮮。承辦法官就類似案件談了兩點看法,一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如果買賣合同無效,買方是否要返還房屋?(一)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房屋買賣涉及兩種物權,一是房屋所有權,二是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夠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同時,參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的轉讓需要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本案合同實際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薛芳與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應為無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方是否需要返還房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雙方都有過錯。本案被告入住爭訟房屋多年并對房屋進行了幾次拆除修建已非當年所賣房屋,被告也無其他可供居住的場所,根據實際情況此房屋已不適宜返還。且十年前房屋買賣當事人雙方都出于善意,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故該房屋已不必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