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下司法的責任和擔當 ? 司法應對金融危機的江蘇經驗

 

 

受理案件井噴式增長 金融危機引發糾紛凸顯司法領域

  去年以來,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難和考驗,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在司法審判領域明顯反映出來。全國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數量突破一千萬件大關,江蘇法院的案件總量也呈現爆發式上升勢頭。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882352,同比增長25.90%;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民商事案件增幅尤為明顯,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民商事案件496327,同比增長32.53%,案件審理呈現出諸多方面的特點。

  一是借款糾紛案件大量增加,企業融資債務糾紛涉及金額巨大。2008,全省法院共新收各類一審借款合同糾紛案件87868,標的額224.49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6.61%76.38%;其中,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引發的企業間借款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全省法院新收一審企業之間借款糾紛案件1764,同比增長131.56%,新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1314,同比增長43.54%

  二是買賣合同糾紛快速增長,因主動違約引發買賣合同糾紛的比例大幅上升。2008,全省法院新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72237,標的額114.52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2.80%43.49%。受信貸政策調整、原材料價格波動和市場供求關系變化等綜合因素的影響,一些簽訂合同時有利可圖的交易到履行時已無利可圖甚至必然虧損,部分企業往往選擇主動違約,引起買賣合同糾紛頻發。

  三是破產案件涉及的債權數額和企業職工人數大幅增加,民營企業破產比例明顯加大。2008,全省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320,僅比2007年多3,但所申報的金額債權共計134.27億元,2007年的5.3;審結案件共涉及企業職工23.5萬人,2007年的2.51倍。

  四是房地產交易合同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引發關聯行業的連鎖糾紛明顯增多。受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的影響,2008,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房地產糾紛案件7116,同比增長54.03%;其中,新收一審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達4764,較同期增長139.16%。由于無法及時回籠開發資金,房地產商不能近期清償銀行債務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無法向建筑材料供應商及時支付貸款、無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資報酬。隨之帶來的借款合同糾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接連發生,因房地產糾紛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逐步顯現。

  五是企業主棄企避債現象時有發生,給法院處理相關糾紛造成困難。自去年上半年以來,全省各地均出現了企業因經營不善、企業主棄企逃債的事件。這在外向依存程度較高、中小企業相對集中的蘇南地區更為突出。僅蘇州一地,去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因企業投資者逃逸所引發的商事糾紛案件達1590,同比上升了123%。這些投資企業的業務配套企業眾多,企業主撤資逃跑直接導致配套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資金困難,進一步引發連鎖反應。

  六是因金融機構扎堆訴訟引發系列案件,給企業生存帶來很大困難。去年以來,全省各地相繼出現了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人針對某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短期內集中發動訴訟從而形成系列案件的情況。金融機構在短期內對某一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集中提出訴訟,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極易引起其他債權人和交易者的恐慌,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以致企業在短期內迅速陷于癱瘓。

  七是以勞動爭議糾紛為代表的民生類案件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頒布實施等因素的影響,從去年上半年起,全省勞動爭議案件開始大幅增長;進入下半年后,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企業生產經營面臨困難,勞動爭議案件更是呈現大幅增長的勢頭。2008,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9862,同比增長了139.28%。由于勞動關系在生產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隨著經濟困難的持續,相關的就業、養老、醫療、保險等民生利益糾紛案件還會大量增加。

  八是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因素不斷增加。從案件受理情況來看,這次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影響最深的大多集中在化工、紡織、建筑、建材、食品、服裝、電子、商貿等領域勞動密集型企業、出口型企業,一旦提起訴訟,極易引發群體性的糾紛。特別是一些企業主采取棄企避債等方式逃避企業債務,造成社會恐慌;債權人集中提起訴訟,造成企業停產歇業甚至破產,直接影響到職工的生存,容易引起群體性對抗。另外,在當前企業資金鏈趨緊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缺乏規范,非法集資現象有所抬頭。由于民間借貸尤其是非法集資涉及人員廣泛,一旦所借款項不能收回,往往會引起群體性事件。

  九是社會治安形勢面臨新的考驗。隨著經濟糾紛的日益增多,各種利益沖突日漸加劇,對社會治安形勢產生深刻影響。一方面,在經濟困難增多的形勢下,由經濟糾紛所引發的暴力討債、綁架、哄搶等民轉刑案件更加突出,流動人口犯罪、多發性的侵財型犯罪和非法集資、傳銷、地下六合彩等涉眾型的經濟犯罪明顯增多。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一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甚至關閉破產,下崗失業人員明顯增多,許多農民工仍然滯留在城市,從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給城市的社會治安管理帶來很大壓力。此外,農村富余勞動力失去了務工的機會,這給農民的增收包括農村的穩定帶來復雜問題。因此,人民法院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

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擔當起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重任

  面對困難的經濟形勢和艱巨的司法任務,江蘇各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保增長、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不斷強化依法服務大局意識,采取多種司法應對措施,切實履行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大政治責任,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認真開展司法調研,積極主動提出司法建議。針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的反映,早在去年8,省法院就專門組織力量,對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各類經濟糾紛開展了專項調研,并向省委、省政府呈送了專題報告,提出了相關司法建議。受到了江蘇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充分肯定。江蘇省委書記梁保華作出批示:“省高院的調查報告很好,對當前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民商事矛盾和糾紛增多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分析,提出的對策和建議切實可行。希望各級法院切實發揮審判工作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作用,在各級黨委領導下,采取多種措施綜合預防和減少糾紛發生,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江蘇省政府省長羅志軍批示指出:“省高院服務大局的意識和做法很好。請有關部門專題進行分析研究,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各地法院也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如,蘇州等地法院就企業主棄企避債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作了報告,受到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黨委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及時采取相應的司法和行政措施,加強企業監管,有效遏制了棄企避債現象的蔓延。

  第二,準確把握保增長、保發展的司法需求,及時出臺司法應對措施。為積極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帶來的影響,省法院自去年9月份起相繼出臺了《關于積極應對當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關于切實加強涉及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等涉及經濟、民生審判的規范性文件,以指導全省法院依法審理因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涉及金融、債務、房地產、企業改制、破產重整等案件。今年1,省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系統提出了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二十條司法措施,并且制定了配套文件。全省各地法院也相繼提出了一系列服務經濟發展、保障民生利益的具體司法措施,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保增長、促發展的司法規范體系。

  第三,妥善審理各類經濟糾紛案件,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恢復生機。針對涉訴企業面臨的困難,全省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保增長、促發展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加大和諧司法工作力度,用足、用好司法手段,全力保障企業健康平穩發展。一是建立案件受理綠色通道”,依法受理因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訴訟案件,引導相關矛盾糾紛通過司法途徑有序解決。二是慎重妥善運用訴訟強制措施,堅持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能保證債務企業正常經營的原則,采取靈活多樣的財產保全措施,盡可能地幫助有挽救希望的涉訴企業渡過難關。三是以促進交易為原則,規范市場秩序,從嚴把握合同的解除、撤銷、變更,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積極促進合同履行;正確處理因市場價格劇烈波動引發的合同糾紛,依法合理確定違約責任,調整違約金,平衡各方利益;適當放寬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困難企業的還款期限,對約定企業承擔過高違約金和銀行利息的根據情況予以調整,盡可能滿足企業正常生產流動資金的需要。四是積極運用破產重整等法律手段,挽救瀕臨停產倒閉企業,加強訴訟調解和執行和解,通過幫助制訂還債計劃、設置擔保等靈活多樣的方法,“放水養魚引水養魚”,促成債權人給予債務企業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其度過暫時的財務危機。

  第四,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工作機制。省法院專門成立了由院領導擔任組長,相關部門參加的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全省大部分中院和基層法院也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各地法院還根據情況,建立由地方黨委牽頭,相關政府部門參加的妥善處理重大敏感案件專門工作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案件的審理工作。在加強組織領導的同時,省法院建立健全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四項司法工作機制。一是建立案件審理的統籌協調機制。對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發動的系列訴訟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部門之間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統一執法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健全集中訴訟案件和大要案報告制度。對企業破產清算重整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案件,全省各級法院立案、審判、執行及相關業務部門及時向本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報告,特別重大的案件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三是建立涉及經濟環境變化案件的臺帳制度。全省各級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建立相關案件工作臺賬,定期匯總分析,及時掌握審判動態。四是建立健全外部溝通協調機制。全省各級法院對于本區域內因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各類案件的審理情況、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社會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時向黨委匯報,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和協調;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為案件審理創造有利條件,為企業和社會穩定提供有益的建議。

當前,人民法院依法服務大局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江蘇各級法院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各項決策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具體要求,切實把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各項司法應對措施進一步落到實處:一是進一步密切關注宏觀經濟形勢變化下司法審判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信息收集、研判和應對工作。二是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相關司法政策措施。三是認真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進一步提高依法妥善審理復雜經濟糾紛案件的能力。四是深入開展聯系企業活動,不斷增強服務企業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五是大力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夯實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司法工作根基。

 

2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