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原本恩愛的一對情侶,因男方大學未畢業,女方卻意外懷孕,于是未婚生子。然而,孩子出生僅一個多月,兩人卻因瑣事鬧分手,女方要求帶走孩子遭到男方家人拒絕,遂向江陰法院起訴。最終,江陰法院判決女方贏得孩子撫養權,并通過執行,將孩子送到了女方手中。

現年22歲的徐萍是南京人,兩年前,經同學介紹認識了長她兩歲在南京讀大學的蔣旭。蔣旭是江陰人,長得一表人才,又是名牌大學的高才生,而徐萍當時剛從學校畢業參加工作,出落得十分水靈,于是兩人很快墜入愛河。然而戀愛不久,兩人因愛出界,徐萍意外懷孕。雖然蔣旭還在讀書,但是兩人都不愿放棄他們的愛情結晶,于是決定把孩子生下來。2008年年初,徐萍在江陰產下一名男嬰,取名亮亮,這讓蔣旭的父母樂得整日合不攏嘴。亮亮出生后,徐萍一直帶著孩子住在蔣旭父母家,僅在滿月后,與蔣旭一起帶著孩子回南京徐萍的父母家住了幾天。20083月中旬,兩人因瑣事發生矛盾,鬧起了分手,徐萍決定回南京生活。因蔣旭拒絕將亮亮交給徐萍撫養,20084月初,徐萍具狀訴訟至南京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亮亮由徐萍撫養,并由蔣旭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20087月,因蔣旭提出管轄權異議,徐萍從南京某法院撤訴,后向江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所育之子亮亮由徐萍撫養,并由蔣旭負擔訴訟費用。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萍與被告蔣旭對雙方所生之子亮亮均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結合審判實踐,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由于本案中,徐萍不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項,而且,徐萍已從學校畢業并參加工作,蔣旭尚在大學讀書,未參加工作。從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兒子亮亮由徐萍撫養較合適,故判決亮亮由徐萍撫養并隨其生活。

法院判決后,蔣旭的父母依然不肯將亮亮交給徐萍,于是徐萍向江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承辦法官一方面做蔣旭父母的工作,另一方面從蔣旭入手,先說服他,再讓他回家做父母工作。最終,在承辦法官協調了一個多月之后,蔣旭親自將孩子抱到了法院,交到了孩子的母親手中。(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