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承包金 合同被解除
作者:王增根 發布時間:2009-03-10 瀏覽次數:914
本網南通訊: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不按時支付約定的承包金,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承包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相應的承包金。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蟹池轉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尹忠和被告胡振飛簽訂的蟹池轉包合同,并由被告胡振飛支付原告尹忠承包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