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不按時支付約定的承包金,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承包合同,并由被告支付相應的承包金。

2006110,原告尹忠與被告胡振飛簽訂協議,約定原告將承包的24畝蟹池轉包給被告,時間為20071120101231,年承包金為9600元。但2008年的承包金被告胡振飛僅支付6000元,尚拖欠3600元未付。按照雙方的約定,2009年的承包金應于20081220前交付4000元,但被告同樣拖欠未付。原告在多次催要無著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和被告之間的轉包協議,并由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金3600元及200911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承包金。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蟹池轉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尹忠和被告胡振飛簽訂的蟹池轉包合同,并由被告胡振飛支付原告尹忠承包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