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發現,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迅速將自己的房屋進行轉讓,并以轉讓所得償還欠他人債務為由,合法地逃避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存在明顯的惡意逃債的嫌疑,需引起我們注意。

200892717時許,受害人駕駛二輪摩托車下班途中由南向北行駛時,該車左前部與由西向東被告駕駛的轎車(未投保交強險)右側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后原告被送往通州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為:多發傷、特重型顱腦外傷,且有多根肋骨骨折、皮膚挫裂傷等。原告雖經治療十多天后,但仍處于昏迷狀態。2008114,通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在收到事故認定后,遂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被告的房產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法院至房產監理部門查詢得知,被告已在事故發生后數日內將房產進行了轉讓,獲得轉讓款十八萬元(該價款在市場合理范圍內),并進行了過戶登記。而被告對此辯解認為,因他人索債,迫不得已將房產變賣償還了他人的債務。同時,被告并無其他財產可供法院執行,該案的受害人的賠償顯然成了問題。

那么,該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請撤銷被告的財產轉讓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只有當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并且危及債權人利益時,才構成債務人的惡意,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而該案被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了財產,顯然在形式上不存在惡意。但被告在交通肇事后數日內即轉讓自己唯一值錢的財產,不排除其存在估計交通肇事的賠償責任較大后,以合法轉讓財產的形式,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

如何防止交通肇事者以合法的形式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筆者認為,首先,要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對交通事故受害者要求訴前財產保全的,可不必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才可申請;另外,由于受害人的損失需要在一段時間后才可確定,因此,對此類訴前保全,可不必要求其在訴前保全作出后十五天內必須起訴,其訴前保全的效力可適當延長;其次,要加強對受害人的風險告知,加強其防范肇事者轉移財產的意識;最后,要加大對交通肇事者以合法的形式惡意轉移財產的懲處。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強化對肇事者財產轉移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對存在虛假轉讓行為,或肇事者對轉讓所得不能說明合理去向的,要依法認定為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行為,并由受害人依法申請撤銷。同時,法院要對肇事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進行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