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以合法形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現象應引起重視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08-12-23 瀏覽次數:2130
日前,筆者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發現,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迅速將自己的房屋進行轉讓,并以轉讓所得償還欠他人債務為由,合法地逃避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存在明顯的惡意逃債的嫌疑,需引起我們注意。
那么,該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請撤銷被告的財產轉讓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只有當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并且危及債權人利益時,才構成債務人的惡意,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而該案被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了財產,顯然在形式上不存在惡意。但被告在交通肇事后數日內即轉讓自己唯一值錢的財產,不排除其存在估計交通肇事的賠償責任較大后,以合法轉讓財產的形式,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
如何防止交通肇事者以合法的形式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筆者認為,首先,要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對交通事故受害者要求訴前財產保全的,可不必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才可申請;另外,由于受害人的損失需要在一段時間后才可確定,因此,對此類訴前保全,可不必要求其在訴前保全作出后十五天內必須起訴,其訴前保全的效力可適當延長;其次,要加強對受害人的風險告知,加強其防范肇事者轉移財產的意識;最后,要加大對交通肇事者以合法的形式惡意轉移財產的懲處。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強化對肇事者財產轉移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對存在虛假轉讓行為,或肇事者對轉讓所得不能說明合理去向的,要依法認定為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行為,并由受害人依法申請撤銷。同時,法院要對肇事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進行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