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日下午,張某在其丈夫叔父李某家玩時,利用其叔父不在家、其叔母癡呆無認知能力和反抗能力的機會,將其叔父的江蘇銀行存折竊走,并利用其在日常與叔父交往過程知道的密碼到銀行提取人民幣共62600元。經審理查明,受害人李某與被告人兩家以前一直住在一起,多數都是在一起吃飯,后因為拆遷才分開居住。分開后,兩家仍經常走動,在一起吃飯,相互幫忙做家務。一直以來,李某都將侄兒及侄媳當成自己兒女看待,存折的密碼也是李某告訴張某的。案發后李某請求司法機關對張某不予追究或者從輕判處。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曾因盜竊罪,被公安局機關行政拘留十五天。

 

淮安清河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本案事實清楚,但處理上存在分歧,焦點在于本案是否應按盜竊近親屬案處理?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張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嚴格按照盜竊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盜竊數額6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且不具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應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張某和被害人李某存在事實上的親屬關系,結合被害人對被告人完全諒解,應按照盜竊近親屬案處理,可以不按犯罪處理或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減輕處罰。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侄媳,既不是法定的近親屬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撫養、贍養關系,不符合近親屬盜竊犯罪的條件,所以本案應與一般盜竊罪同樣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的作案有所區別”。這里的“近親屬”包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屬于家庭成員。關于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范圍,目前的有關規定不盡統一。如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對于常見的孫子或外孫子盜竊祖父或外祖父的財產,都應當按一般盜竊處理,這樣不符合一般人倫常情,也會擴大打擊面,顯然不合理。如果按照民法上規定確定近親屬的范圍,雖然將近親屬的范圍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將有撫養、贍養關系的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血緣比較近的親屬,排除在近親屬之外,仍有不合理之處。

 

筆者認為,對于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盜竊,應當充分考慮家庭共同生活和血緣關系的特征,對于血緣比較近,關系比較密切,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應當作為近親屬對待。這樣,有利于維護社會生活秩序的和諧與穩定,符合人倫秩序的本質要求。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1條確定的近親屬的范圍,比較合情、合理,即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外,還應當包括“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應當注意的是,對于確定“其他親屬”的范圍時,應當嚴格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血緣比較近的親屬,如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不能無限擴大;二是雙方之間必須具有撫養贍養關系。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按“其他親屬”對待。如果雙方雖然存在叔、伯、姑、侄子(女)或姨、舅、外甥(女)或表(堂)兄弟姐妹等關系,但不具有撫養贍養關系,一般也不宜認定為“其他親屬”。對于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之外較遠的親屬,如果雙方形成撫養贍養關系,可以直接按照養父母子女關系對待,不應按“其他親屬”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