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失敗朋友圈賣香煙 男子犯非法經營罪獲刑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行婷 發布時間:2017-11-27 瀏覽次數:415
微信朋友圈里,微商無處不在,從化妝品、服裝到食品類、保健類、電子產品等等,似乎什么都有得賣,但是,有些商品不是想賣就能賣,在生財有道的同時還得遵守法律、法規。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非法經營罪案件提醒市民: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賣,例如香煙。銷售香煙必須取得專賣許可資格,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否則,將構成非法經營罪受到刑事處罰。
圣某投資理財產品虧損后,每天都在思考如何“快速致富”。某天,一條微信群里招聘卷煙代理的消息吸引了他的注意,圣某從中看到了“商機”,他認為吸煙的人很多,香煙的銷路自然不愁,而且利潤很大。經過長時間的實踐和考察,圣某從廣東、福建、遼寧等地通過郵寄購買一批香煙準備大干一場。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間,圣某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情況下,利用微信等網絡平臺先后做起“香煙代理商”。通過微信聯系,采取快遞物流送貨、微信支付等方式,在進價基礎上以每條加價約30元的價格向胡某等人銷售“玉溪”、“中華”“鴨綠江”等卷煙1195條,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余萬元,獲利35850元。圣某被抓獲時,當場查扣尚未出售的各類卷煙42個品種503條,上述香煙被依法扣押。
在審理過程中,圣某主動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35850元,開庭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圣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對扣押在案的香煙503條予以沒收。
法官點評:隨著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高度普及和應用,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的隊伍,但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銷售,香煙外包裝上“煙草專賣”四個字十分醒目,顧名思義就是煙草買賣是有嚴格規定的,其中最基本的一點,就是必須持證銷售。香煙是專營商品,必須要取得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資格才能銷售。否則就是違法,而在微信上銷售香煙,同樣也是違法犯罪。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后,徽商們在選擇產品時更是要慎之又慎,法官提醒,微商銷售的雷區包括:藥品代購、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發紅包賭博、淫穢視頻、微信傳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