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年逾六旬的陳老漢為了要求村委會給其安排一份宅基地而先后向鄉政府和區政府信訪,兩級政府均作出答復意見,認為村委會做法正確。陳老漢不服,堅持向淮安市楚州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楚州區法院和淮安市中級法院的日前經過審理,陳某均被判敗訴。

20056月,陳老漢父子分別與拆遷方簽定房屋拆遷協議,陳老漢選擇貨幣補償,承諾放棄產權調換安置,村委會于同年8月為其父子安排了一份宅基地。2006年下半年新房建成后,陳某以父子關系不和為由向村委會要求再安排一份宅基地未果后,多次向鄉政府信訪。 20078月,鄉政府作出《答復意見》,認為村委會為其安排一份宅基地正確。陳某不服,又向楚州區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楚州區政府作出復查意見書,認為原告以父子關系不和為由要求再安排一份宅基地不符合相關規定,鄉政府的答復意見并無不妥。

淮安市楚州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級政府針對原告的信訪事項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答復意見》和《復查意見》,該《答復意見》和《復查意見》對陳某并不具有強制力,對其實體權利亦不產生實質影響。同時,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信訪問題排除了行政訴訟的可能,當事人就信訪問題的救濟途徑只能是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也只能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要求復核。因此,原告陳某的請求事項均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在原告堅持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應裁定駁回其起訴,不再進一步審理。陳某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維持了楚州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