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200893,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信用卡詐騙案,判處被告人常春霞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常春霞于2007811143左右到中國農業銀行揚州城西支行自動柜員機取款時,發現被害人連超群遺忘在柜員機內的借記卡,遂利用該卡分4次支取人民幣7 000元。案發后,被告人常春霞退出了人民幣7 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常春霞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常春霞歷史上無前科劣跡,且坦白認罪態度較好,并退出了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