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市豐縣一包工頭因拒不償還債務,先后兩次被債權人和保證人告上法院。日前,第二次成了被告的包工頭周海被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給付已經替他還債的保證人孫鵬2萬元。

20074月,建筑包工頭周海由孫鵬擔保賒購了王建業2萬元的鋼筋。后因周海一直拒不還款,王建業遂于2008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周海所欠王建業貨款2萬元定于2008430前付清,保證人孫鵬承擔連帶責任。調解書生效后,周海仍然沒有履行還債義務。王建業找到孫鵬,孫鵬就主動替周海償還了債務。而后孫鵬在多次向周海催要債務均未果之下,一紙訴狀將周海推向被告席,要求周海給付擔保款2萬元。周海也因此兩次成了被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海沒有履行給付王建業貨款的義務,孫鵬按調解書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孫鵬要求周海給付擔保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