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家庭父母離婚,如何確定撫養(yǎng)權歸屬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尹澤 發(fā)布時間:2021-11-09 瀏覽次數:1098
因夫妻離婚帶來的撫養(yǎng)權問題一直是離婚案件審理中的難點。以前一個家庭一個孩子,離婚時“爭搶孩子”屢見不鮮。現在,隨著生育政策的放開,二胎家庭越來越多,離婚時孩子是否也該“平均分配”呢?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于2008年11月登記結婚。2009年5月生育兒子張某明,2011年7月生育女兒張某文。近年來,夫妻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2019年7月開始兩地分居,兩個小孩隨張某在外地上學,后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庭審中,雙方子女均到庭陳述將來撫養(yǎng)意愿,張某明要求隨父親張某生活,張某文也要求隨父親生活,同時希望與哥哥一起生活。
啟東法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近年來經常為瑣事爭吵,2019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由于雙方兩個婚生孩子均表示隨張某生活,王某表示尊重兩個孩子意愿。審判法官結合兩個孩子目前上學生活及王某工作情況,認為張某撫養(yǎng)子女更有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故判決張某明、張某文均隨張某生活,王某依法享有兩個孩子的探視權。
【以案說典】
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放開,很多家庭生育多名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多名子女的撫養(yǎng)權歸屬已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
在離婚案件審理中,法官對于撫養(yǎng)權歸屬的判斷,始終是從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條件、撫養(yǎng)子女的個人意愿、子女長期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于滿八周歲的子女亦應了解并尊重該子女的個人意見,才能最終確定子女由誰撫養(yǎng)更為合適。對于多名子女的撫養(yǎng)權,也并非簡單機械地平均分配,還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