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破產-淮安楚州法院以公開競標方式選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作者:孫國庭 發布時間:2007-11-02 瀏覽次數:849
現場: 競標當管家
“現在當場宣布第一輪競標結果:各競標者的報價分別是:......,其中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事務所和xx會計事務所報低均為0.6%,按規則需經第二輪競標。”
“第二輪競標結果,xx律師事務所和xx會計事務所報低均為0.2%,按規則需經隨機抽簽決定最終結果。”
“經過抽簽,xx會計事務所中簽。”
經過緊張激烈的三輪競爭,淮安市一會計事務所幸運地成為破產管理人。
同期聲:“陽光破產”
據在現場主持競標工作的楚州法院盧正蘇副院長介紹,今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創設了破產企業管理人制度。破產管理人的“管家”角色有兩項至關重要的職能:一是拯救破產企業,促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訂重整計劃,實現破產企業通過有效的重整避免最終破產。二是企業“復活”無望后進行破產清算。由于破產案件審理的特殊性,楚州區法院近年來堅持“陽光破產”原則,以“陽光破產”催生“廉潔破產”,凡是可以公開的事項一律公開進行。此次八方纜廠破產案件立案后,法院通過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了管理人競任程序,鼓勵具有破產管理人資質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參加競爭,此次淮安市具有資質的八家中介機構中,除一家因回避外,全部報名參加了競標。
參與者如是說---
競標失敗的一律師事務所代表說:“法院這樣做,確實做到了公開和公平,我們敗得心服口服。”最終幸運地成為破產管理人的會計事務所代表則自豪地說,“以這種方式最終競標成功,我們贏得堂堂正正。”在競標現場的債權人代表興奮地表示:“這種操作方式,實有利于我們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