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好處就“放生” 徇私枉法 濫用職權
作者:邢光武 高聚 發布時間:2007-09-14 瀏覽次數:2262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1月至2006年3月間,被告人劉支喜在任本縣瑤溝鄉瑤溝村計劃生育副主任期間,明知計劃生育對象戶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想超生,受金錢和利益的驅動,不法使用自己的權利,或為計劃生育對象戶直接提供假接管遷出證明;或為計劃生育對象戶提供假證明信息;或為他人提供的假接管證明不經核實草率簽字同意遷出。導致本村19戶村民計劃外超生二胎,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支喜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受計劃生育對象戶的“好處費”,接受吃請、洗澡等消費,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劉支喜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受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