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解換來和諧一幕:刑事被害人為被告人求情
作者:王道才 鄭菊 發布時間:2007-06-21 瀏覽次數:1719
本網徐州訊:“尊敬的法官,因被告人酒后一時沖動,將我刺傷,考慮到被告人作案后即能積極搶救,投案自首,并主動賠償了我的經濟損失,確實能夠認真悔過,并且我們是同一村民,小時侯還是同學,以前沒有任何矛盾,為了鄰里親情,我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是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在法庭上出現的一幕,被告人多次為被害人求情,請求法官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徐州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楊某系偶犯,投案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多次自愿請求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為了有利于鈍化雙方矛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