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尊敬的法官,因被告人酒后一時沖動,將我刺傷,考慮到被告人作案后即能積極搶救,投案自首,并主動賠償了我的經濟損失,確實能夠認真悔過,并且我們是同一村民,小時侯還是同學,以前沒有任何矛盾,為了鄰里親情,我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是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在法庭上出現的一幕,被告人多次為被害人求情,請求法官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00621521時許,賈汪區大吳鎮湖里村李某兄弟二人在網吧上網時與酒后的王某等人發生爭執。當時在附近與他人說話的被告人楊某某發現與其喝酒的王某等人與同村的李某兄弟倆發生吵打后,遂上前持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李某兄弟二人刺傷,結果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被告人李某作案后方知自己惹了大禍,即與他人一起將李某兄弟二人送往醫院搶救后潛逃。被告人李某在潛逃期間深知自己罪責難逃,就于200735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該案到法院后,細心的法官意識到這是一起因口角而偶發的刑事案件,涉及的人員較多,并且都是同村村民,通過法官的耐心調解,被告人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民事部分雙方達成了和解,被告人法庭上表示了真心的懺悔,被害人也多次為被告人求情。

徐州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楊某系偶犯,投案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多次自愿請求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為了有利于鈍化雙方矛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