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法治在中國本土化進程的三大因素
作者:高健花 發布時間:2007-05-18 瀏覽次數:2310
法治有助于實現中國的和諧。中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逐步走上了具有鮮明時代精神和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依法治國的道路,推動了本世紀初中國的各項法律實踐在全國各地的展開。迄今為止,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取得了一些成就。然而,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進行得緩慢。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進程,絕非一路坦途。個人認為,以下三大因素是影響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進程的主要因素:
一、法制的不完善
法制的不完善是影響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的關鍵因素之一。健全的法制是法治得以充分實現的根本保障。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法治在實務操作中沒有充要的理論支持,法律意識缺位,導致結果的失實或者反差等不圓滿情況,缺乏公信力。我國的法律不乏舶來品,融入我國的法律。我國新舊法規條例的更替緩慢和連接斷層。目前,我國的法規條例之間時有發生互相的排斥與沖突,混淆了人們的判斷。法律是一個很龐大的體系,完善需要非常多的時間,來推進法制在中國意義上的本土化。缺乏充裕的時間支持法制完善,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進程自然受到影響。
二、普法難
普法日益得到重視,普法過程中的難題卻很多。普法難是影響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進程的重要因素。
構成普法難的主要原因:
(一)普法的財政經費保障不足。一直以來,經費的欠缺,限制了普法機構的發展,約束了普法活動的進行。沒有經費的充足保障,普法機構的普法活動得不到長期有效開展,吸納不到專業素質過硬且人員足夠的法律從業人員。昂貴的司法資源,使得人們獲取法律知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途徑都有限了。
(二)普法的方法論欠妥。一些客觀上的原因,比如法制要依照我國的國情發展情況適時而定,法制必須是不斷修訂改進的;在我國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不乏舶來品。新舊法規條例的更替頻繁,消化我國法規條例的更新是需要時間的。我國的法規條例之間時有發生互相的排斥與沖突,混淆了人們的判斷。傳統法律知識摻雜了大量外來的法律文化知識。同時,普法用語糅合了許多專業術語,不能為日常生活中的人們所理解接受。
(三)普法的教育作用弱。近些年來,出現在司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動搖了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是完全違背了司法的本質精神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引發了人們對法律的懷疑,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可信度,造成了對法律信仰的危機。”普法教育人們知法守法,缺乏了說服力,人們的認同感極低,遵守法律規范自覺性較差。
三、民眾的心理拒絕
法律意識形態上為民眾的心理拒絕,是影響法治在中國的本土化的又一關鍵因素。幾千年儒家文化積淀下來的中國文明對民眾的心理影響力是巨大的。法規是外在的強制要求,加上對立于個體內在的精神需求,“固有的情、理、義等民間習慣”,民眾難免產生心理抵觸和排異的情緒,法律意識不強。法律是一種對個體活動產生行為的享受權利就應當履行義務的約束規范。實際生活中,人們卻往往容易享受權利,拒絕履行自身應承擔的義務,來片面地理解法律及獲得自身的法律權力。
[參考文獻]
(1)影響中國鄉村法治化進程的四大阻力(資料來源:新華網)
(2)中國特色法制現代化道路淺議(資料來源:百度網)
(3)試析中國法治化困難與對策(南京財經大學法學系:徐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