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宜興法院自1988年設立法醫室,開展法醫鑒定工作,至20059月共為259件案件作依法鑒定。自2005101始,按照相關規定法院不再從事法醫類、物證類和聲像資料等的鑒定業務,但是院內有大量案件等待鑒定。為此,該院積極應對,大膽創新,沒有把法醫室撤掉,而是把法醫室職能進行轉化,工作性質由法醫鑒定變為法醫咨詢。經過一年多時間的運行,該院目前已為當事人提供各類法醫咨詢達369件,為案件的及時高效審理,減少當事人訴累,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做法得到了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無錫法院系統作了經驗交流。

(一)領導高度重視,擺正了法醫咨詢工作的正確位置。法醫咨詢工作不是一項可有可無的簡單咨詢服務,而是關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快速公正審理的實際需要,是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條重要途徑,也是促進法院全面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該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一是把法醫咨詢工作擺上黨委重要議事日程。隨著法醫鑒定工作性質的改變,如何進一步發揮法醫咨詢工作的作用,沒有經驗可循。該院不等不靠,堅持把法醫咨詢工作作為公正高效審判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實際舉措,切實擺上位置。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商討對策。院長裴全華和分管院長明確提出要求,并親自對應對方案進行反復修改。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及時出臺了《關于當前司法鑒定需要明確和統一的問題》,并制定了“三表一書一筆錄”的制式文書。辦法和文書的出臺,為審判實踐找到了方法,使大量積壓的案件得到了快速審理,也為今后三類鑒定案件的順利審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切實加強了對法醫咨詢工作的領導。為便于法醫咨詢工作的開展,該院及時成立了由分管院長為組長,辦公室主任、相關業務庭長和鑒定人員為組員的法醫咨詢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經常研討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并及時給予協調解決。做到不找到解決辦法不撒手,問題解決不徹底不放手,始終把法醫咨詢工作抓細、抓實、抓到位。注重加強對法醫咨詢人員進行交流培訓,使法醫咨詢人員的能力素質有了明顯提高,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三是及時出臺了相關制度,加強規范引導。為妥善解決因法醫鑒定性質改變帶來的不利影響,該院及時出臺了應對機制,全面規范法醫咨詢工作。對101日前后司法鑒定的銜接、101日后法院出具“咨詢意見書”及“審核意見書”的范圍、法醫學鑒定的送鑒程序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對承辦人提出了具體要求,要盡可能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同時嚴格遵循程序要求,在當事人對咨詢意見書提出異議時轉入法醫學鑒定程序。這些規定,為有效解決社會鑒定機構較少與大量積壓的民事案件涉及傷殘鑒定之間的矛盾,提高辦案質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服務審判工作,明確了法醫咨詢工作的準確定位。法醫咨詢工作不是審判工作中的必要環節,只是為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成本而采取的服務保障工作。有了準確定位,工作矛盾迎刃而解。為切實解決鑒定難問題,提高審判效率,該院采取了三項措施。一是建立向當事人告知制度。告知當事人目前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狀況,分析利弊,在取得當事人信任的前提下,讓其選擇由法院專門技術人員就被鑒定人傷殘等級情況進行咨詢說明,使當事人就采用法醫咨詢這一形式來確定賠償額,達成統一意見。用這種方法解決“鑒定難”問題取得了較好效果。2005101以來,該院采用這種方式有效地解決了369件案件中的被鑒定人傷殘等級鑒定問題,使案件得到了及時公正地審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確了法醫咨詢意見書僅是為雙方當事人就傷殘等級情況形成的說明,而不作為證據使用。法醫咨詢意見書歸入卷宗副本卷。在進入法醫咨詢程序時就向雙方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對法醫咨詢意見如有異議不能形成共識,應在七日內提出鑒定申請,并交納鑒定費用,如在七日內未提出書面申請或申請后未交納鑒定費用,視為就咨詢意見書雙方當事人形成共識,放棄申請鑒定的權利。三是對咨詢、鑒定的程序、送鑒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該院及時研究并采取相應對策,使辦法更加完善實用,使審判環節和鑒定環節配合更加合理。通過方法的不斷改進和完善,該院基本上解決了困擾審判工作中鑒定難的“瓶頸”問題,大大提高了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減輕當事人訴累,使法醫咨詢工作更好地體現為民服務。該院始終把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被鑒定人的訴訟成本,作為法醫咨詢工作的根本宗旨,作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條重要途徑。依當事人所請,為當事人所想,依法提供法醫咨詢。2005年底,某公司的出租車與原告蔣某的助力車相撞,致使蔣某骨折。庭前調解中,由于蔣某內固定未取出,無法進行傷殘鑒定,雙方對殘疾賠償金存在爭議。而傷殘司法鑒定程序多,費用高??紤]到蔣某生活困難,法官在征詢雙方意見后,確定由法醫提供咨詢意見。法醫鑒定后,給出了咨詢意見:現情況下如果送鑒也無法鑒定,只是增加不必要的支出,應待傷口愈合、內固定取出后確定傷殘程度。有了法醫咨詢意見,承辦法官告知原告,在傷殘程度無法確定情況下,不能完全實現訴訟目的,反而增加訴訟成本,應等治愈后一并訴訟。由于及時為當事人提供了客觀公正的法醫咨詢意見,減少了當事人因貿然起訴帶來的損失,防止了不加分析而盲目送鑒現象,大大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司法資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一年多來,共為類似的50多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了法醫咨詢,為當事人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達數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