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長河:人民法院對接受人大監督的思考與運作
作者:沙長河 發布時間:2007-04-06 瀏覽次數:37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
一、人大監督對法院工作的影響與作用
在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從根本上講是人民賦予的。人民法院要正確充分地行使這項權力,必須有廣大人民的制約力量和后盾力量做保證,這種力量就是人大監督。
(一)接受人大監督是依法治國的需求。
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涉及到許多方面的內容,而關鍵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實施。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肩負著“打擊、保護、服務、調節”的重要職能,承擔著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和統一的重大職責,是人民群眾各項權利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通過人大的有力監督,能夠保證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達到政治、經濟、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推動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
(二)接受人大監督是公正司法的需求。
司法機關掌管國家的司法權,公正是它的生命。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能否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關鍵在于國家法制是否完備、統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動中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只有通過公正的審判來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使老百姓能夠安居樂業,才能真正落實和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本質要求。當前,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人民法院少數審判人員文化素質不高,業務水平較低,導致辦案過程中執法不嚴、裁判不公,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過人大監督這種有效方式,有利于幫助法院糾正失誤,挽回影響,進一步促進人民法院提高審判人員業務水平,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接受人大監督是和諧司法的需求。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和諧司法是回應現實需求與司法發展規律的優先選擇,體現了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特征。和諧司法不僅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障范疇,而且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的要求。然而,由于司法操作中的不規范、不細致、不深入或當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司法者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緊張、猜疑、排斥的非正常關系,導致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重訪、纏訪、越級訪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和諧司法和和諧社會建設的不和諧因素。通過人大監督,既能規范司法行為,又能了解群眾的需求、想法和呼聲,使司法者與當事人之間相互溝通,相互理解,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和諧司法。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的認識與定位
人大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既是一種制約,更是對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促進。實踐證明,法院工作只有與地方經濟發展的大局合拍、共振,與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體現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及時地發現問題,有效地糾正不足,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法院整體工作才能有新發展。
(一)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主動性。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是憲法賦予的神圣職責,是代表著國家和人民意志的監督,是最高層次、最高效力的監督。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和憲法規定的義務;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確保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正確的執法指導思想,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的重要途徑;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全面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的重要保證。法院干警必須牢固樹立“監督就是愛護,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幫助,監督就是指導”的監督觀,進一步強化接受監督的主動性、自覺性,妥善處理好接受人大監督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切實把監督作為做好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動力。
(二)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能動性。
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水平,促進“公正與效率”主題的實現,是黨和人民對人民法院的期望和要求,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終極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既需人民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更有賴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幫助。作為法院要充分發揮自身能動性,切實抓好審判、執行工作中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強化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監督制約,建立和健全統一裁判尺度、完善議案規則、加強判后釋明、規范法官行為四位一體的公正透明的裁判運行機制,建立和健全包括“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和“不必為”的激勵機制在內的廉政制度體系,從體制上增強司法的公信與透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司法腐敗。同時要創新接受人大監督的方式方法,主動把審判、執行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對審判、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和焦點問題及時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匯報,能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三)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聯動性。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最終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監督取得審判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上的實際效果,因此就有必要強化與人大監督的聯動。首先要做到內部監督與人大監督聯動。人大監督是啟動人民法院內部監督的有效形式之一。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可以及時有效地啟動人民法院內部審判監督程序和其他內部監督程序,從而依法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以增強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其次要做到嚴厲懲處與人大監督聯動。人民法院必須把嚴厲懲處作為促進監督的有力武器,嚴厲懲處被監督查實的違法違紀、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行為,以此保持對違法違紀人員的高壓態勢,形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的社會效應和心理約束機制,以增強人大監督的實效性。
三、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的運作與形式
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監督過程中,要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和人大意識,不斷提高干警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構建與人大聯絡的“綠色通道”,把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執行人大決議,把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作為法院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并切實貫徹到法院各項工作中去。
(一)堅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到位。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監督,首先要嚴格執行向人大匯報工作制度。不僅要按照規定一年一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好法院工作,虛心聽取和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而且要將審判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等重點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項及時地向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送呈閱件,當面或書面向人大常委會匯報,認真聽取人大的建議和意見。日常工作中,要定期不定期地向人大領導及相關工作部門報送工作計劃、專題報告、內部文件、法律文書等材料,以便人大全面掌握法院的工作動態,切實增強人大監督的針對性。
(二)堅持接受人大工作檢查到位。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工作檢查是接受人大監督的有效形式之一。要通過經常性地開展邀請人大領導和人大代表視察檢查、到會指導、旁聽庭審等活動,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領導和人大代表的視察、檢查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積極配合,搞好匯報。尤其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和熱點、焦點問題,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檢查和評議。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重點推行邀請人大領導及人大代表旁聽重大案件審理和現場監督執行制度。在審理執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時,應主動邀請人大領導和各級人大代表旁聽庭審(聽證)或現場監督,認真聽取和收集人大代表的意見、看法和建議,以進一步增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透明度,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對在視察、檢查、旁聽、監督中人大領導的指示和要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虛心接受,努力改進。
(三)堅持辦理代表建議意見到位。
人民法院辦理代表建議意見是與代表進行溝通的重要途徑。無論是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或閉會期間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還是人大領導交辦、轉辦的個案,都要認真負責、及時有效地辦理。對人大領導批示、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及來信來訪提出的事項,要實行院長親自過問、專人負責落實、限期保質辦結的督辦制度,由專門機構扎口管理,專人負責領導批件、代表意見的登記、分流、督辦和反饋工作。具體承辦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予以落實,及時形成書面報告,并由專門機構統一扎口向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反饋,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以切實增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實效性。
(四)堅持開展與人大代表聯絡活動到位。
人民法院在開展與人大代表聯絡上要大膽探索,勇于創新,變被動聯絡為主動聯絡、變單一聯絡為多樣聯絡、變局部聯絡為整體聯絡,走出與代表聯絡的特色之路。聯絡中要組織開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動,加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聯系、理解與溝通,擴大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層面和效果。重點之一要做好正常聯系走訪工作。平時要與各級人大代表建立暢通、長效的溝通渠道,及時向代表通報法院工作情況,聽取代表意見,以改進和推動法院工作。重點之二要做好代表審議意見聽取工作。在人代會期間,要組織中層以上干部深入各代表團,當面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解答代表提問,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并以適當方式向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反饋意見辦理落實情況。重點之三要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審委會工作。為增進人大代表對法院審判決策機制的了解,保障審判決策的公正透明,人民法院應選擇部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主動邀請人大常委會領導和人大代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現場聽取人大代表意見,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確保案件討論充分、處理得當。
總之,人民法院一定要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強化自覺性和主動性,使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通過接受監督,不斷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促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促進審判作風的轉變,促進人民法院形象的樹立,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臺階,讓黨委放心,讓人民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