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臺比特幣挖礦機引發的經濟糾紛,法院這么判
作者:興化市人民法院 楊凱 發布時間:2021-03-03 瀏覽次數:888
近期,“比特幣”再度上演“瘋狂”行情,經過如過山車般的暴漲暴跌的同時,也讓我們增加熟悉“比特幣”(Bitcoin)“挖礦機”“區塊鏈”等這些新興專業名詞。當然也有很多人好奇,甚至有不少人已經投身其中,開始了挖礦的工作。日前,興化法院安豐法庭對一起合同糾紛進行公開宣判,這也是該院宣判的首例涉“比特幣挖礦機”糾紛,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楊某與周某系叔侄關系。楊某認為周某在外經商,見多識廣,便拜托周某留意并介紹好的投資項目。時值“比特幣”正在上漲期,周某便提議投資“比特幣挖礦機”項目,周某欣然同意,便向周某匯款并委托其以單價37800元的價格購買型號為翼比特E10的“比特幣挖礦機”10臺。“挖礦機”到貨后,由于僅是一種挖礦設備,楊某不知如何操作,便又委托周某至外省商談“低價電”,運行設備挖取比特幣事項,挖礦機所消耗的電費則由周某先行墊付,電費以0.55元每度按實際使用量計算,并注冊登錄“礦池”賬戶,以便查看礦機運行算力和比特幣收益。礦機運行數月后,因此時比特幣價格不斷暴跌,楊某與周某間開始產生爭執,楊某在獲取部分比特幣收益后,以挖取比特幣速度較慢、電費成本高等原因,又委托周某對外出售上述挖礦機。周某遂在征得楊某同意后,將上述挖礦機及其挖取的比特幣一個,分別以41000元、60000元的價格對外出售,在扣除挖礦機50000元電費后,周某將余款51000元轉賬給楊某。楊某投資近四十萬元,不但未賺到一分錢,投資本金還虧損過半,所謂的“低價電”產生的費用如此之高,感覺這都是周某設計的“圈套”,故以周某未履行其委托購買比特幣“挖礦機”的義務,要求其退還378000元貨款。
該院經審理認為,比特幣挖礦是一項具有極高風險的投資行為,有算力增加、幣價下跌、國家政策等眾多不確定因素影響,本案中,楊某委托周某從事比特幣挖礦機設備購買和運行,后以投入回報不高等事由又委托周某對外出售上述挖礦機及其產生的比特幣,并實際得款,周某就設備運行電費、礦池注冊登錄、挖礦機及其產生比特幣的處置價格均事前向楊某作了披露和報告,雙方就挖礦機的購買、運行和出售,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期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故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是一起委托購買運行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比特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其生成機制為: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由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經過復雜的數學運算而取得,雖不具有貨幣流通的法律屬性,但具有特定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確立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應當受到保護外,對于涉及比特幣“礦機”的購買運行也作了一些認定,對今后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楊凱提醒,現階段比特幣價值較高,但波動較大,其作為不具有法律貨幣屬性的虛擬商品,投資市場不成熟,盲目投資操作具有極大的風險,廣大投資者應理性投資,合理控制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