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瓦窯法庭采取十項措施強化訴訟調解工作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3-12 瀏覽次數:1804
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瓦窯法庭組織全體干警認真學習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在此基礎上,結合法庭工作實際,制定了加強訴訟調解工作的十項具體措施。
一是統一思想,深刻認識訴訟調解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工作。
二是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指導方針,正確處理調解和裁判的關系,既要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力度,也要避免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對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盡量創造條件進行調解;對不適宜進行調解、通過努力不可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裁判。
三是堅持當事人自愿和公開調解的原則,確保當事人真心自愿地接受調解,徹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努力做到案結事了。
四是規范訴訟調解。訴訟調解的程序、方法以及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避免調解的隨意性。
五是對適合調解結案的民商事案件,一律先行調解,并重點做好《意見》規定的六類案件的調解工作;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調解的有關規定加大調解力度,并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民事執行案件按照執行依據的全部內容進行強制執行確有困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和解。
六是積極引入社會力量進行調解。在調解中,可以邀請有利于案件調解的當事人的近親屬、親朋好友、代理律師、人民陪審員等進行調解,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會、婦聯等有關組織進行調解。
七是積極適用調解擔保制度和調解協議附條件的規定,并加大對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的執行力度,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
八是將調解工作成績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范圍,激勵法官調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九是繼續貫徹執行省高院關于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的規定,堅持以審判工作為中心,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實現訴調無縫對接。
十是總結經驗,加強交流,不斷完善調解藝術,創新調解方法,大力提高法官的訴訟調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