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父子倆因住房問題僵持不下,以致鬧上公堂討說法。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01年,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新沂市內一套商品住房。2002428,王某之妻因車禍去世。2003年元月,王某再婚后搬到鄉下老家居住,其兒子在商品住房居住至今。20059月,王某到新沂市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為王某。20068月,王某兒子為了準備結婚,便對其商品住房進行了裝修。同年811日,父子倆因故發生矛盾,王某隨后不在回鄉下老家居住,便在市區租房居住,并要求其兒子搬出該住房。兒子拒不搬出,王某無奈,于2006816,便將兒子告上法庭,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兒子搬出房屋。在訴訟過程中,王某以兒子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為由,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兒子同時對裝璜部分進行拆除。

法院審理認為,財產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已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對財產享有寬完全的、獨立的所有權基礎之上,該案中,雖然在購買商品住房時是以王某我名義購買,王某也辦理了該房屋產權證。但王某并不完全獨立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無論其子因共同投資成為該房屋的共有人,還是因其母親死亡而繼承其應得的份額,其子均對該房屋享有部分的所有權,因而其子也取得了所有權中的其中一種權利,即居住權。王某在沒有依法對該房屋進行析產、以及王某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要求兒子搬出其目前居住的房屋,無法律依據,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