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需住房 父子爭房鬧上堂
作者:徐潔 莊申 發布時間:2006-11-27 瀏覽次數:3144
本網徐州訊:父子倆因住房問題僵持不下,以致鬧上公堂討說法。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01年,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新沂市內一套商品住房。
法院審理認為,財產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已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對財產享有寬完全的、獨立的所有權基礎之上,該案中,雖然在購買商品住房時是以王某我名義購買,王某也辦理了該房屋產權證。但王某并不完全獨立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無論其子因共同投資成為該房屋的共有人,還是因其母親死亡而繼承其應得的份額,其子均對該房屋享有部分的所有權,因而其子也取得了所有權中的其中一種權利,即居住權。王某在沒有依法對該房屋進行析產、以及王某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要求兒子搬出其目前居住的房屋,無法律依據,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