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妯娌倆本應和睦相處,互相幫助,然而她們卻為耕種婆母的一小塊承包地爭吵不休,毆斗中劉某受傷,劉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

20081030下午2時許,原告劉某與丈夫一起到母親承包地中自己的一份田里準備播種小麥時,發現丈夫的弟弟在鋤兩份田中間的界岸,原告上前制止,雙方發生爭吵。被告李某到場奪下原告丈夫手中裝麥種的淘籮后,原告又去爭奪被告手上的淘籮,繼而相互扭打。原、被告扭打中,致原告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療化去醫療費近5000元,并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劉某起訴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妯娌關系,兄弟兩家本應和睦相處,相互尊重,但相互間卻為交換耕種母親承包地發生爭執。被告家阻止原告家耕種,互不相讓,原、被告互相扭打,致原告倒地受傷,對原告的損害結果被告負有主要過錯責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在發現被告與原告丈夫搶奪淘籮時沒有采取妥善的辦法息事寧人,而是參與搶奪,繼而與被告互扭互打,原告在糾紛中也有一定的過錯,對自己的損害結果負有次要責任,應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劉某經濟損失2.6萬元中的1.5萬元,原告自負損失1萬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原、被告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都付出了代價,均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