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某村支書應某計生中心要求,到計劃辦處理所在村村民違反計算生育問題,在村支書將計算中心工作與其商量好的處理方案告之時遭到該村民的謾罵,為此村支書亦作了回罵,為此發(fā)生糾纏,致村民受傷,后訴至法院,要求村支書作出賠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射陽縣某鎮(zhèn)計策中心要求某村書記周某到該中心處理該村村民陳某違反計劃生育的有關問題。村書記將計生中心工作人員與其等商量好的處理方案告知時遭到陳某謾罵,村書記周某亦回罵了陳某,后雙方發(fā)生糾纏,不久被他人拉開。當天下午195分至1926分,陳某在派出所接受詢問時反映其有頭痛、鼻子腫的現(xiàn)象。次日,陳某到醫(yī)院就診用去132.55元。后陳某訴至本院,要求周某作出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首先辱罵周某引起爭執(zhí),進而與周某發(fā)生糾纏,其負有主要過錯,應當減輕周某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合計357.55元,本院確定由周某賠償其中的20%71.51元。遂作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71.51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