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小學六年級的《科學》書上,有一節講授的是“電和磁”,很多學生都做過用導線將干電池正負極直接相接,觀察短路現象的實驗。銅山縣某小學六年級學生龍龍卻因這個小小的實驗失去了左手三根手指,構成九級傷殘。龍龍將學校及同班同學小寧告上了法庭,銅山法院日前審結了此案。

“轟”一聲響,學生左手血肉模糊

20081119中午,紅花實驗小學六年級一班教室里傳出一聲響,學生慌亂成一團。學生龍龍應聲倒地,左手血肉模糊,不省人事。隨即趕來的班主任立刻將龍龍和其他幾名不同程度受傷的學生送往醫院,并通知了家長。

安靜的教室怎么會有東西爆炸呢?原來,當日下午該班要做電磁實驗,科學老師提前通知班級學生自帶電池和導線。中午,學生小寧向同桌小梅借了一節干電池,提前做起了實驗,他用導線將電池的正負極直接相接。不知何故,電池突然爆炸,將在場的龍龍左手炸傷,小寧的手背也被電池碎片灼傷。

龍龍雖然被及時送往醫院,但因為傷在手指關節處,無法接治,導致其失去了三根手指,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孩子這么小就經歷了這般痛苦,還落下終身殘疾,龍龍的父親是又痛又急,見學校和小寧一直沒有給自己一個滿意的說法,他將后者告上了法庭。

三方各持己見,關鍵細節難定奪

原告龍龍認為,此次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老師讓學生自帶電池和導線,沒有進行安全告知和提示,應該將電池統一進行管理。龍龍還稱,同學小寧是直接的侵權人,因為小寧一個人拿著兩節電池連接導線不便,他便讓自己幫助拿著兩節電池,小寧本人負責用導線連接兩節電池的正負極,電池發熱后,小寧放下電池,但并沒有告訴龍龍這個危險信號,因此小寧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提供了事發后當地媒體網絡的報道,證明所述事實。

第一被告紅花實驗小學辯稱,學校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理由是事故發生前,老師已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不讓其自行實驗,盡到了注意義務。而且電池爆炸原因不明,有可能是電池質量有缺陷所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小寧操作不當導致電池爆炸造成的,他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學校沒有提供出老師告知學生不要自行擺弄電池的證據。

第二被告小寧則辯稱,原告龍龍所訴與事實不符,當時是自己把發熱的電池放在桌子上,原告龍龍自己此時過來玩弄,不存在自己要求龍龍幫助的行為。原告人身受損害的真正原因是電池質量有問題產生爆炸造成的,而且被告紅花小學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設科學專用教室,并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進行安全實驗,學校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依證據說話,法院判決責任分擔

銅山法院受理該案后,著重對證據的分析和認定。對于原告提供的報刊網絡的報道,法院認為報道內容僅是在事發后引用了相關人員的陳述,且這些人員的陳述相互矛盾,不能證明事發的真實原因與過程。為此,法院依法調取了當地派出所在事發當天隨即對被告小寧、原被告同班學生小杰、小梅作的詢問筆錄,三人的陳述較為一致。筆錄錄制過程有老師在場,程序合法,且被詢問人受到外界干擾較小,證言可信度較高。根據筆錄,法院認定的事實為20081119午飯后,被告小寧向同桌小梅借了一節電池在座位上玩,其用導線連接電池的正負極,因電池發熱,小寧便把電池放在桌子上。這時原告龍龍過來,用左手拿起了電池,電池發生爆炸,導致原告受傷。

在責任承擔方面,法院認為,學校對電路短路的危險性應當高度重視,應當配備電池與導線等相關的實驗設備,并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而不應當要求學生自帶電池與導線。被告紅花實驗小學不僅要求學生自帶電池與導線,而且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也沒有將學生自帶電池與導線進行集中管理以致原告龍龍被炸傷,被告紅花實驗小學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義務,具有過錯,應當對原告龍龍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教科書上已有電路短路危險性的提示,被告小寧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于電路短路的危險后果應當有一定的認識,而其仍將電池正負極直接相連導致電路短路引起電池發熱,在原告龍龍用手拿電池時沒有提示,是造成原告龍龍被炸傷的直接原因,其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當對原告龍龍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原告龍龍明知電池正負極直接相連、電路短路的情況下仍用手去拿電池,致自己損傷,亦有一定的過錯,對自己的損害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依據事實和法律,銅山法院遂判決原告龍龍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575.09元,由被告紅花實驗小學賠償39602.56元,被告小寧賠償11315元,其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