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0日,被告鎮江某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原告某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倉庫內存涉嫌假冒的UGG雪地靴成品若干。其包裝盒外觀有“UGG”字樣,包裝盒內放置有說明產品材質、品牌等信息的英文說明書。同日,被告即依法對涉嫌假冒的UGG雪地靴進行了扣押和抽樣取證。經翻譯,英文卡片明確注明“該雪地靴是由最好的羊皮制造”。后被告委托某皮革質量監督檢驗站對雪地靴樣品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其中六個規格的雪地靴面料材質為牛皮剖層絨面革、織物面,據此,被告以原告生產的雪地靴面料材質與其放置于包裝盒內英文卡片說明不符,認定原告生產的雪地靴是以假充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此,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于被告將原告的行為定性為生產以假充真產品是否適當及被告是否具有執法實施權,形成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產品包裝盒上有“UGG”字樣,包裝盒內置UGG英文卡片,原告的行為是假冒他人商標的侵權行為。被告發現該行為后應移交工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行為定性為生產以假充真產品而進行查處,定性不當,超越了其職權,法院應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產品包裝盒內置有關UGG的英文卡片,在產品包裝沒有其他中文形式的產品說明書的情形下,該英文卡片應視為其產品的說明書。且該英文卡片明示了產品材質等質量信息,與其產品的實際材質不符,故被告將原告的行為定性為生產以假充真產品并無不當。原告的行為構成假冒他人商標的侵權行為與生產以假充真產品行為的責任競合,被告對原告進行查處是依職權行使的行政處罰行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被告將原告的行為定性為生產以假充真產品并無不當。原告的行為構成假冒他人商標的侵權行為與生產以假充真產品行為的責任競合,被告對原告進行查處是依職權行使的行政處罰行為。

 

理由如下:

 

1、原告產品包裝盒內置英文卡片應視為其產品說明書。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第四條規定:“產品應當具有標識”。第六條規定: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本案中,在原告產品并無中文說明書的情形下,其內置的英文卡片記載了該產品的材質、保養方法、使用方法等,顯屬產品說明書性質,被告以此認定原告生產的雪地靴包裝盒內英文小卡片即為原告生產雪地靴的說明,并無不當。且英文卡片上明確表明,此產品由最好的羊皮制造,而原告的產品,經檢測為牛皮剖層絨面革、織物面,因此,被告以原告生產雪地靴的材料與說明書所標注的材料不符,以原告生產的雪地靴以假充真而對原告進行處罰是適當的。

 

2、原告的行為具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責任競合的特征,被告有權對原告進行處罰。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假冒偽劣產品有四種情形,即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即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也包括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假冒”和“偽劣”往往是很難截然分開,有三種情形:1、有些產品只是“假冒”,并不“偽劣”;2、有些產品是“偽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產品既是假冒的同時也是偽劣的,這三種情況分別適用何種法律、由哪一個部門來處理呢?按照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只要是生產假冒產品和銷售明知是假冒產品的,而不考慮其產品的偽劣,即屬于上述第13種情形的,工商部門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于上述第23種情形的制售偽劣產品行為,質量監督部門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很顯然,本案符合第3種情形。

 

綜上,被告對原告生產的雪地靴是以假充真的定性并無不當,被告是否具有執法實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