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婚約財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建議
作者:韋翔龍 發布時間:2012-03-28 瀏覽次數:516
婚約財產即指彩禮,是指男方出于結婚的目的,在結婚登記前、結婚時或舉行結婚儀式時給付女方一定的金錢或實物。一般由男方的父母或通過媒人給付女方,具體數額不一,但一般數額都比較大?;榧s財產關系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因索取、贈與等原因產生的財產關系,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指男方依照風俗習慣或當事人的約定支付給女方的財物。當男女雙方不能成婚時,支付財物的一方就可以依法進行追要,形成婚約財產案件。此類案件的執行存在較大的難度。我院2009年至2011年11月間受理的108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全部履行義務的僅有53件,申請執行人對此頗有意見。以下通過對此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
一、婚約財產案件執行難的成因
形成婚約財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被執行人往往并不是實際掌握財物的人,履行義務困難。在訴訟中,原告一般僅列女方為被告,而當男女雙方形成財產關系后,實際掌握該財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賴的人,而非女方本人。當法院判決返還財物后,即使被執行人想盡快了結案件,但只要實際控制財物的人不愿意將財物拿出來,案件就難以執結。應該說,此類案件中被執行主體的缺陷是形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作為被告的女方來說,一般都與父母一居生活,沒有獨立的的屬于自己的財產。執行時查無固定資產,如果銀行再無其名下的儲蓄,土地使用權又不能輕易執行,此案只有依法中止執行,甚至想對有些案件中的當事人采取拘留措施,都無法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
2、偏頗的傳統觀念成為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在農村的許多地方,大家都認為娶媳婦花錢是應該的,如果在結婚前女方提出來不同意結婚,女方要退還男方的錢物,而如果男方提出來不結婚,女方就可以不退還。正是這樣一條不成文的規定,成為女方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當男方提出解除婚約時,即使執行人員磨破嘴皮子,被執行人仍然不肯將錢物交出,有時還舉出一些類似的例子。
3、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尋找不易。當男女關系出現裂痕以后,被執行人或者為了淡忘感情創傷,或者為了躲避對方追要財物,未等對方起訴就已外出,下落不明。特別是隨著打工族的興起,這種情況變得更加明顯。這些被執行人短則一年半載不見蹤影,長則十年八年不回家鄉,追要財物無從談起。有的女方索要彩禮后,即將彩禮款存入其父母名下,致使法院無法查封。解除婚約后,就另處男友,然后就結婚了,新家中的一切財產都是丈夫家的了,法院亦不能強制執行。
4、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難以查清,執行起來無從下手。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要么與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結婚后與丈夫同住,他們的財物混在一起,難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財產,哪些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分家析產還要形成新的訴訟。作為執行法官,在財產不十分明朗的情況下,就不能貿然執行,否則不但執結不了案件,反而會引起新的糾紛。
5、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之間矛盾較大,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較差。從情人到仇人,婚約財產的雙方當事人大都經歷過這樣一個階段。他們訂婚時不大把大把地花錢,產生糾紛后又斤斤計較,矛盾不斷升級,最后反目成仇。當法院判決以后,被執行人抱著賭氣的想法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客觀上形成對抗法院執行的局面。此類案件除金錢糾紛外,還有感情上的糾葛,被執行人主觀上就抗拒執行。由于種種原因,雙方不能結婚,當事人由愛轉恨,無論是誰提出解除婚約,讓女方返錢的難度都比較大。
6、判決返還的現金變成一堆物品。男女雙方訂婚以后,當事人就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序,女方拿著對方給予的錢去購置結婚用品,大量的金錢變成了一堆物品。法院判決是要被執行人返還現金,購置的物品卻不能再變成現金,所以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的判決也無可奈何。此類被執行人并沒有惡意,但從客觀上導致了此類案件的執行難。
7、法院強制執行此類案件阻力很大風險較高,執行起來困難重重。一般來說,引發此類糾紛的女方文化程度都不高,思想工作難于奏效,矛盾相當復雜,積怨又深,家屬不配合執行。為了審理并執行好此類案件,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中都要制定好幾套嚴密的方案,在基層組織派員參加下,攝像機全程錄像下,才能進行,有些必要情況甚至需要請醫護人員的參加協助下,案件才能順利地執結。
二、解決執行難的建議
以上是此類案件的各種存在形式,也是縱觀近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難于執行的原因。審理好和執行好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樹立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維護農村的和諧穩定。如何防止此類案件繼續上升,并使案件當事人免于遭受更大的損失,是法官需要思考的問題。要解決這類案件的執行難問題,應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以人為本,為民執法,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多措并舉,加大調解力度,創建和諧社會。
1、擴大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的范圍?;榧s財產關系與婚姻關系不是一個概念,婚姻關系是指男女雙方,但婚約財產關系的產生不單單是一個人的行為,所以應將婚約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列為被告,讓實際占有人成為案件的義務人,以利于案件的執行。
2、審理此類案件宜多調少判,增加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自覺性。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要多做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對義務人說理釋法,引導他們從心理上接受法院判決的結果,減少對抗情緒,爭取達成調解協議,使被告方自動履行義務。
3、改進執行方法,加大對被執行人的查找力度。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要么外出打工,要么結婚后遠走。執行法官和申請執行人可以聯系一些知情人,讓他們提供被執行人的不落。對于結婚遠走的被執行人,可以通過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查找。另外還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等通訊工具與被執行人聯系,讓他們了解法律正在執行,并告知其不自動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促其到庭履行義務。
4、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讓他及時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雖然沒有走進婚姻的殿堂,但他們相互之間畢竟是非常熟悉的,因此要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讓他們積極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以及被執行人的行蹤,配合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爭取早日將案件執行完畢。
5、對于借索要婚約財物騙人的當事人應依法嚴厲打擊。有些當事人借訂立婚約索要財產,并將財產據為己有,對于數額較大,主觀上存在故意的行為,客觀上對給付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應依法予以懲處。
6、在人民法院改進執行方法的同時,要在轄區內開展法律延伸服務,對轄區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方式、各種途徑對婚約財產案件進行大力宣傳,主要宣傳以下內容:一是切莫草率結婚,應相互有一定的了解。訂婚男方給付女方彩禮前,一定要摸清女方底數,并且要有較好的感情基礎。二是劃清財產界限。不要因感情好,而分不清感情與財產的界限。給錢時要經過媒人之手,自由戀愛的也要有兩個以上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在場。三是婚約財產直接交付其父母。彩禮當初給付時,雖說是給女方,當時屬于結婚之前,接受彩禮的一方應該是女方父母和女方共同接受的,可以將女方和其父母共同列為被告。因為女方父母有家庭財產,一旦發生糾紛時,如果女方打工或者另嫁他人時,訴訟時可將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人,法院可以判決其父母承擔返還義務,執行時就可以一并執行其父母名下的財產了,這樣就給案件順利審理和執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便于案件的執行,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婚約財產案件的執行,我們還要強化法律宣傳的社會氛圍,保證法院判決落到實處,確保具體案件執行到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