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徐州市法院開展的法官集中“進農村”“五項”活動中,銅山法院法官深入到轄區鄉鎮進行重點矛盾糾紛排查,了解中發現,隨著農村離婚案件的增多,未成年繼子女落戶困難現象頻發。為此,該院對該類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未成年繼子女落戶困難的原因。一是人們戶籍觀念淡薄。即便是婚生子女,很多父母也沒有為其報戶口的意識,父母離異跟隨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未給報戶的,往往也因為其父母的原因安戶的事宜被耽擱。二是繼父母對繼子女感情不深,或為逃避責任,消極對待。由于和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繼父母往往視其為家庭生活中的“包袱”,避之不及,更不用說安戶問題了。三是戶政管理相關部門服務意識不強。有些戶政管理部門還留有官本位意識,人為設置戶口登記障礙,在手續辦理時態度蠻橫、不作仔細宣傳講解,一些有意辦理者由于不懂政策,便不再辦理,使問題擱置。

未成年繼子女落戶困難的危害。一方面造成戶籍管理的混亂。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大量“黑戶”的存在,給我國人口管理造成很大的障礙,有的出于規避計劃生育政策瞞報謊報子女戶口,則是對我國基本國策的違背。另一方面,落戶困難的未成年繼子女的切身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根據我國現有的戶籍制度,上學、就醫、結婚、住房等等都與戶籍息息相關。沒有戶口,未成年人入學升學就遇到了障礙,其基本的受教育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一是加大對違反戶籍登記管理規定的懲治力度。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不按照規定申報戶口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繼父母消極對待甚至阻撓繼子女落戶等逃避責任的行為已經是對戶口登記條例的違反,在協調解決此事時應該向其說明法律的嚴肅性,敦促其積極履行義務。二是父母離婚時要對未成年子女戶籍等事宜做好妥善安排。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政部門和法院要提高責任意識,加強監督,保證未成年人合法權利得到妥善保護。三是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公民道德意識。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做了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歧視、侵害非婚生子女利益,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要承擔與婚生子女同樣的義務,要加強對基層群眾該方面法律知識的宣傳。尊老愛幼,維護家庭和睦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強化這種道德意識,保證社會組成細胞的穩定。四是社會聯動開辟弱勢群體權益救濟的“綠色通道”。針對劉曉紅這種現象,婦聯、民政、公安、法院、基層組織應該提高服務意識,積極聯動,在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內打通弱勢群體權益救濟的“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