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未登記 抵押無效判還款
作者:陳勇 劉敢德 發布時間:2010-01-15 瀏覽次數:476
本網鹽城訊:因資金短缺,遂向他人借款,并以房屋作為抵押,在借據上明確注明以房產作為抵押,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后債權向債務人索款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判決債務人還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劉明向小張立據借款105000元,在小張與被告劉明之間形成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在被告未依約還款的情況下,小張有權要求被告劉明償還借款。因被告劉明在出具的借據上約定用房屋對借款作抵押,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故該抵押未生效;借據中約定的到期不還款,房屋就歸原告所有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小周自愿在被告劉明出具的借據上簽名作擔保,說明被告小周為被告劉明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證,在被告劉明未還款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遂作出被告劉明償還原告小張借款105000元,被告小周對劉明的還款義務負連帶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