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代妻子簽賣房協議后違約 法院判決夫妻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作者:吳寒陽 陶玉 發布時間:2010-01-14 瀏覽次數:481
本網無錫訊:賣房時,丈夫在合同上代簽妻子名字。事后,丈夫又以妻子不同意賣房為由悔約。法院判決該夫妻雙倍返還買方定金4萬元。
去年中旬,張先生看中了崇安區一套近130平米的二手房,房主是一對夫妻,男的姓陳,女的姓王。雙方幾次接觸下來談好房價為73萬余元。簽房屋轉讓協議時,陳先生不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順道把王女士的名字也簽了。張先生本想提出異議,但又想這二人是夫妻,夫妻不分家,老公當然能代表老婆,于是什么也沒說。簽好協議后,張先生付給二人2萬元定金。
張先生對這套二手房非常滿意,地段好不說,關鍵這價錢非常便宜,每平米才5000多元。沒想到半個多月后,陳先生打電話來說房子不賣了,理由就是王女士不同意,法律規定了,老公只能在生活小事上代表老婆,像買房這種重大經濟行為不能代表老婆。無論張先生怎樣懇求,陳先生都堅稱房子不賣了。張先生這時才后悔莫及,早知道當初就讓王女士在協議上簽字了。張先生表示房子不賣也可以,但既然是賣方違約在先,應該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陳先生稱,自己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讓房屋,轉讓協議無效,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張先生無奈之下將陳先生夫妻告上了法院。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雖然未在轉讓協議上簽字,但陳先生與張先生簽轉讓協議時王女士也在場,王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當時作出了不同意轉讓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張先生有理由相信轉讓房屋是陳先生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王女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合同的善意相對方張先生。綜上判決陳先生夫妻二人向張先生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