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李某為兒子治眼心切,本以為經過視力康復中心的一番訓練,兒子的視力會得到恢復,沒想到5個月過去了,到醫院一檢查,兒子的視力仍然和5個月前一樣。氣憤不已的李某找到常州某視力康復中心理論,雙方各執一詞,鬧上法庭。

為治兒子弱視,進行視力康復訓練

據介紹,200612月,李某帶著患弱視的兒子到常州某醫院就醫,后就近到該醫院的配鏡中心配鏡。配鏡中心的工作人員向李某介紹說,只要堅持每天在我們的視力康復中心做強化訓練,兩三個月就可以把眼鏡摘掉。

看著不滿10歲的兒子天天帶著眼鏡,李某心里實在難受。聽完此話,李某便信以為真,覺得為兒子找到了福音。自20072月至7月,李某帶著兒子在該視力康復中心參加訓練先后達150多次,花去人民幣1500余元。

聽說訓練不科學,做檢查視力未提高

訓練期間,該視力康復中心的專家多次稱小孩的視力在不斷提高,要求原告及時更換鏡片。雖然兒子的訓練效果反復不定,但李某對專家的話仍然深信不疑,于是先后6次為兒子更換眼鏡。20078月,李某聽別人說該康復中心的訓練方法不科學,驗光方法也不正確,而里面的專家也根本不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聽到這樣的說法,李某心里一驚,趕緊帶著兒子到別的醫院進行檢查,結果診斷證實兒子視力根本沒有得到任何提高。

為此,李某多次找上該康復中心理論,但未得到滿意的答復。一氣之下,李某將其告上法院。李某認為,被告在提供服務時,對治療效果作了夸大的宣傳,誤導了消費者,在服務過程中隱瞞了事實的真相,對原告造成了欺詐,而且因為被告不適當的訓練方法使得原告延誤了治療時機,頻繁更換鏡片又使得原告的視力受到了更大的傷害。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還原告康復訓練費1500余元、配鏡費600余元。

被告拒不承認,法院判其敗訴

對于李某的說法,被告堅不認同,認為,其擁有的視力康復中心是一家經合法注冊、擁有合法資質的進行眼康復訓練的個體經營戶,配備了資深的眼科專家和醫生、專用設備,完全有能力和條件為類似原告存在視力缺陷的人進行視力檢查和進行康復訓練,所以對小孩的視力康復訓練是在科學檢查、科學指導的基礎上進行的。由此,該康復中心認為,在對孩子的視力訓練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同時在訓練過程中,也花費了成本,而原告訴請被告退還訓練費及配鏡費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視力檢查結果,與被告所稱的小孩可配戴接近平光鏡的情況并不相符,應認定被告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且其提供的服務信息不真實。同時,被告并無治療幼兒、青少年斜弱視的相關醫療資格。據此,法院判決該視力康復中心敗訴,應予退還相關費用。

被告不服上訴,法院調解雙方言和

接到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后,被告不服,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訴。審理過程中,為證明其科學性,該康復中心甚至把相關儀器搬到法院進行現場解說,堅持認為自身行為是在科學規范的前提下進行的。

面對情緒激動的被告,常州中院耐心進行溝通勸說,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向其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并換位釋法,勸其在健全營業資格的前提下,為青少年的視力康復事業做出貢獻。最終,在法院的大力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