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為給付條件 無本人簽字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朱純 楊斌 發布時間:2010-01-12 瀏覽次數:481
本網無錫訊:雇主為雇員簽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雇員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后,保險公司是否能以該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為由而拒付保險金?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就該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做出了一審判決。
2007年4月,錢某所在的工程公司就其承建的沿海高速公路阜寧連接線(阜寧段)通榆運河大橋工程向無錫一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以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以外傷害險的保險金為人民幣20萬元。
而保險公司則以簽字不是被保險人本人簽字為由,根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拒絕理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在被保險人簽字欄內的被保險人簽字不是他們本人所簽,但這類情況在實踐中是非常多的。一般都是雇主為雇員簽訂保險合同,并負責繳納保險費,受益人則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并且制定《保險法》相關規定的本意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防止被保險人的直接受益者借謀害被保險人來謀取高額的保險金。對此,保險公司也是清楚的,故其不能因為事后出現較大風險而反悔,推脫保險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向錢某家屬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9.7萬元(其中約定的3000元絕對免賠額已扣除)。
面對錢某家屬拿到保險金的喜悅,受理此案的法官說:“我們在遵循法律條文進行審判的同時,但更應當順延著立法的精神內涵真正去為民辦好案,辦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