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系事實婚姻關系,婚后不久,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帶著婚生小孩離開丈夫,雙方分居十余載,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葉某與丈夫薛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88年未辦理結婚登記便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198889日生長女,1991724日生次女,1992824日生一子,兩女一子由妻子撫養現均已經獨立生活。夫妻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一氣之下,于199611月帶著三個子女離開丈夫生活。1999年,妻子葉某起訴要求離婚,后撤回了起訴,但雙方夫妻關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至今。

丈夫薛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該案法院依法作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雙方共同生活數年并育有三個子女,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未能正確處置,導致雙方感情發生裂痕。在分開生活后的數年內,雙方未能積極主動溝通交流,有效化解矛盾,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被告的共同財產以及共同債權債務和存款,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中對此暫不處理。遂作出了準予原告葉某與被告薛某離婚的判決。一對怨偶最終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