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把婚前財產要 索要無果訴訟得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1-07 瀏覽次數:525
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因離婚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對財產在離婚糾紛中未予處理,離婚后妻子向丈夫索要婚前財產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黃某與丈夫劉某于2007年4月10日結婚,劉某于2009年1月5日起訴離婚,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判決原、被告之婚姻準予離異。由于黃某未到庭,故該判決中未對雙方的財產進行處理。后妻子向丈夫索要陪嫁財產未果,遂訴訟來院。
本案在審理中,妻子提交出據時間為2009年4月29日彈花機發票一張。另提交出據時間為2007年3月20日收款收據1張,注明有格蘭仕50LW空調、洗衣機、紅航天冰箱、微波爐、奔騰落地飲水機1臺,20管太陽能熱水器等物品。丈夫對彈花機發票和收款收據的質證意見為,上述財產系丈夫購買,發票是婚后雙方發生矛盾后,被妻子帶走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7年3月20日購物的收款收據為原告收執,且收據上載明的時間在雙方結婚之前,被告提出2007年3月20日收款收據上的財產系自已購買,尚未提供證據證實,故本院認定該收據收據上載明的財產為原告的婚前賠嫁財產,彈花機1臺系婚后所購買,本院認定彈花機1臺為夫妻共同財產。遂作出被告婚前財產格蘭仕50LW空調1臺、洗衣機1臺、紅航天冰箱1臺、微波爐1臺、奔騰落地飲水機1臺,20管太陽能熱水器1臺,歸原告黃某所有,限被告劉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彈花機1臺歸被告劉某所有,限被告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給付原告黃某人民幣2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