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小年輕相識戀愛并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子稱婚前借了彩禮金,小夫妻在婚后有共同存款,雙方發生矛盾后被丈夫支取,丈夫聲稱用于償還了婚前所借的彩禮,因雙方發生矛盾,男子訴訟名義妻子要求非婚生子隨其生活,名義妻子承擔撫養費用。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男青年小黃與未婚女小王于2007813日經人介紹相識,同年農歷1116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8723日生一男孩,目前在原告處生活。同居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近年來因生活瑣事,致雙方關系產生裂痕。20091010日小黃訴至本院,要求雙方所生男孩隨其生活,小王貼補小孩撫育費。

小黃于2009617日從銀行取出雙方同居期間存款30000元。小黃在庭審中陳述,該30000元存款取出后,償還了與小王同居前向他人借的彩禮錢26000元,還有4000元因家庭生活所需開銷掉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可自行解除。同居期間所生男孩,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直接撫養,本院予以尊重。關于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存款30000元,考慮到家庭生活的實際開銷且小孩在原告處生活,故原告主張30000元存款為家庭生活開銷了4000元,本院予以認可。原告提出取出的共同存款另用于償還與被告同居前向他人所借彩禮錢26000元,即使該主張的事實成立,原告未有證據證明所借26000元系原   、被告同居期間共同債務,故原告以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償還償還該筆債務依據不足,該26000元存款應依法予以分割。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該26000元存款由原告享有13400元,被告享有12600元。遂作出原告小黃與被告小王所生男孩隨原告小黃生活,被告小王每年貼補小孩扶養費1800元,共同存款26000元由小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前向小王支付126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