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幾經轉手承包 出事故幾承包人均擔責
作者:陳香 毛建新 發布時間:2010-01-06 瀏覽次數:485
本網蘇州訊:2008年年底,汪某在常熟海虞鎮某工地施工時,不慎從在建的房屋頂摔了下來,雖被立即送醫院治療,但是終因傷勢過重及并發癥而于三個月后死亡。近日,汪某的妻子及子女一紙訴狀將一直未承擔賠償責任的吳某告上了法庭。
2008年10月,朱某向海虞鎮人民政府申請,要求在本鎮租地二十余畝,建立廢品回收集約點,并申辦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該申請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批準。獲批準后朱某立即著手準備動工,其將打圍墻、造小屋等工程包給了陸某,并與陸某簽了協議,約定價款、責任等內容。后陸某轉手將工程包給了吳某,也與吳某簽訂協議。吳某本打算自己做,后來發現陸某要求的時間比較短,自己還有別的工程在做,估計在規定時間內是完不成的,吳某便把工程又轉包給了金某。死者汪某是金某雇傭的一名泥瓦工,2008年12月的一天,汪某不慎從正在建的門衛小屋的腳手架上摔下受傷,后于2009年3月死亡。
法庭上,吳某辯稱汪某是金某雇傭的工人,自己與其素不相識,根本沒有關系。何況當初自己與陸某簽協議時,只講打圍墻,沒有涉及到房屋建設的問題。到金某承建房屋工程,是陸某與金某重新約定,與吳某沒有關系。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汪某摔傷后即送院治療,事故發生后,汪某隨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金某、朱某、陸某、吳某承擔賠償責任。后經調解達成了協議:即朱某、陸某、金某一次性共同賠償汪某醫療費、殘疾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六十余萬元,今后汪某不得要求三人對吳某的賠償事宜承擔連帶責任。協議簽訂后,朱某、陸某、金某三人隨即履行,汪某撤訴。另查明,陸某、吳某、金某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汪某為金某提供勞務,其在工作期間,未能注意自身的安全,不慎從屋面上跌落地面而受傷,其疏忽大意的過失是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朱某作為發包人,將圍墻等的建造工程發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陸某,陸某又轉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吳某,吳某又轉包給同樣缺乏安全生產條件的金某。朱某、陸某、金某總計應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吳某應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吳某辯稱的自己原來準備承包的是圍墻建造不包括門衛小屋建造,法院認為,陸某與朱某的協議上圍墻應是指圍墻及連在一起的門衛小屋,而且金某與陸某之間也并未直接發生轉包關系。對于原告的損失,法院認定為七十余萬元。被告吳某賠償百分之十即七萬余元。
故法院據此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