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為是緊鄰,雙方關系平時較好,但因屋面的水流向鄰居的廚房屋面上,導致廚房滲漏,部分物品受損,平時關系較好的近鄰起了爭議,因防水措施不當被緊鄰訴至法院,要求其排除妨礙。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家與倪某家系緊鄰,孫某家廚房東山墻與倪某家西山墻搭界。孫某家廚房系平面屋頂,倪某第二層樓房屋頂亦是平面,且與孫某家廚房相鄰,因倪某家第二層樓房屋頂西側無水泥建筑的防水圍墻,下雨時屋面上的水大部分流向孫某家廚房屋面,致孫某的廚房滲漏,結構遭到破壞。孫某與緊鄰交涉未果,遂訴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緊鄰,雙方理應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的相鄰關系。被告倪某的第二層樓房屋面西側無水泥建筑的防水圍墻,下雨時水大部分流向原告孫某的廚房屋面,致廚房滲漏,結構遭到損壞,被告倪某顯屬無理。原告孫某訴訟請求,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倪某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將其第二層樓房屋面西側的防水圍墻建筑措施建筑完畢;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倪某的樓房屋面上的水不得再流向孫某的廚房屋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