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大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張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09101818時許,被告人張大某、張小某與王某、程某、謝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結伙,為索要債務,強行將駱某、許某從銅山縣房村鎮境內高速公路高架橋處拘禁至銅山縣大許鎮西探村村北的一塊大田地內,后被告人張大某、張小某結伙對二被害人進行毆打并索要債務,當日22時許在得款32700元后將二被害人帶到大許鎮派出所。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大某、張小某與他人結伙,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被告人張大某、張小某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遂對二被告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