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10年元旦節后第一天,南通開發區法院對一起酒后駕車者與醉酒駕車者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醉酒駕車者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公開宣判,被告人顧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顧某系水電安裝工,與被害人黃某均系南通市通州區人。2009928日晚上2110許,顧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載同事瞿某某從南通農場返回通州住地途中,駛入對方向來車路面,所駕車右前部碰撞對方向酒后駕車的被害人黃某所駕駛二輪摩托車右前部,發生交通事故。顧某、瞿某某均受傷,黃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鑒定,顧某、黃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別為 67mg/100ml95mg/100ml。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顧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刑事責任。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已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同時也取得了被害方親屬的諒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