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日前,江蘇省泰興法院成功執行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案,并巧用執行和解,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后續理賠隱患和訴累。此舉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案情還得從200610月說起,當時,打工妹丁某好不容易在泰興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找到工作,誰曾想,上班第一天就發生了操作事故,導致右前臂嚴重離斷,丁某被迅速送至泰興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其住院醫療費均由該制造公司支付。但是后來,當丁某的家人屢次找到該制造公司,商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一事時,該制造公司卻百般推諉,稱丁某上班一天都不到,不能算其工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說法讓已經構成傷殘的丁某及其家人十分惱火。時隔兩年之后,于200879,丁某向泰興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卻因超過時效,沒被受理。而另一方面,為了減輕傷殘,丁某又不得不按照醫院的要求進行了髂骨移植和內固定手術,住院18天,先后又用去醫療費21843.79元。高額的醫療費讓丁某一家人望而卻步,而被告的態度讓丁某一家人愈加心寒。不得已,20081016,剛出院不久的丁某就向泰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該委員會于同年1124,做出了仲裁裁決書,認定丁某與某制造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拿著仲裁裁決書,丁某及其家人又來到某公司討要說法,誰知又一次吃了閉門羹,無奈之極,丁某一紙訴狀將某制造公司告上了法院。

泰興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認為各類企業應當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丁某雖然因超過工傷認定時效而未能進行工傷認定,但某制造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未能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是導致丁某沒能進行工傷認定的原因之一,故判決某制造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丁某各項保險待遇共計23935.95元。宣判后,某制造公司不服,又向泰州中院提起了上訴,泰州中院遂依法審理了此案,并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結果。但某制造公司仍然大喊冤枉,拒絕支付丁某工傷保險待遇。鑒于此,丁某不得不又一次來到泰興法院,提交了申請執行書。

通過雙方面走訪,執行干警蔡更升了解到無論是丁某一方,還是某制造公司,因長年受打官司所累,早已疲憊不堪,都想早日解決此事。針對這樣的情況,為了徹底解決這起長達三年的“老案”,蔡更升隨即決定因勢利導,充分運用雙方當事人急于解決矛盾的心理,來促成執行和解。20091224日,蔡更升帶著申請執行人丁某,一起來到了某制造公司。之前他已向該公司講解了勞動法規及其法律后果,使其從根本上打消抵觸賠償的情緒。這次讓雙方當事人面對面坐下來,再通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解釋,雙方當事人終于答應各退一步,并達成了和解協議。為徹底解決后續賠償糾紛,避免公司信譽再次受到損害,某制造公司采納了蔡更升的建議,答應除依法給付丁某工傷保險待遇2萬余元外,一次性給付丁某后續治療、殘疾補償等各項費用15萬元,而丁某一方通過交談,也對某制造公司的處境和態度表示理解,并主動放棄對部分賠償款的追究,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