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變借款 法官揭開“神秘”擔保書迷霧
作者:陸正偉 華茜 發(fā)布時間:2009-12-31 瀏覽次數:581
本網無錫訊:聲稱討要欠款,卻險被以刑事詐騙立案。近日,無錫惠山法院審理了一起蹊蹺的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按照民間借貸糾紛、保證合同糾紛受理了該案件。原告丁某訴稱,被告林某介紹做生意的被告胡某與其相識,二人有生意往來。2006年11月19日胡某口頭向原告借款60萬元,林某也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如胡某未履行債務則自愿代為履行連帶保證擔保。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付給胡某60萬元,現(xiàn)在胡某拒不還款,林某也不按諾代償,因此要求判令胡某償還欠款,林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而原本看起來一件簡單的借貸糾紛,卻因被告胡某的辯詞發(fā)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胡某辯稱,自己是退休教師,從來沒有做過生意,和丁某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關系,而且更不認識什么林某,林某不可能為其擔保。丁某通過銀行卡轉賬50萬元是購買胡某丈夫公司的設備款而非借款。因為2006年11月19日是雙休日,銀行不能提大額現(xiàn)金,才用銀行卡轉賬。胡某請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請,并保留追究原告詐騙刑事責任的權利。
那么這50萬元究竟是借款還是原告應付的貨款?法院依法展開了審理。針對各自的主張,被告出具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收款50萬元的收據、胡某的退休教師證、原告購買被告公司委托江都印機廠拆裝修設備的交接表、固定資產審計表等證據。而原告僅僅只有被告林某的承諾書1份和銀行卡業(yè)務取款回單。
法官認為,被告的證據材料已經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鎖鏈,可以證明被告的主張,相反原告卻疑點重重。首先,這筆款項是50萬元,原告卻在訴狀中稱60萬元,這么重要的事實怎么會輕易弄錯。其次,被告林某自始至終沒有到庭,原告不能證明承諾人林某與胡某是什么關系?為什么肯提供擔保?再者,原告只能出具承諾書,卻始終拿不出借條,無法合理解釋。
據此,法官判斷,這份承諾書有偽造的嫌疑,認定原告的主張證據不足,借款事實不能成立。后經法院傳喚,丁某和林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