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丈夫酒后駕車不幸發生車禍,奪走了他和一個女兒的生命,同時將另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變成了智障兒,那輛20多萬元買的新車也全部毀損,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死者家屬蔡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1.48萬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進行了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求。

2006812,蔡女士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一輛轎車,并委托該公司辦好上牌及車輛保險。2007729,蔡女士的丈夫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門認定“車輛駕駛人由于酒后駕車、行駛速度偏快,行駛過程違規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認定駕駛人對這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后蔡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公司以免責條款中“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絕賠付。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沒有盡到說明義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酒后駕車為法律明確禁止,無論保險人是否明確說明,機動車駕駛員均不可為,故認定女士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女士不服,又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已在保單正面明顯位置對保單后面的免責條款作出重要提示,而蔡某在接收保險單后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保險公司已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以此拒賠合法有據,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點評】法律嚴禁酒后駕車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的內容,即可認定已盡到酒后駕車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蔡某雖在購車時未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直接接觸,但其接收保險單的行為可推定已接受該免責條款的約定,所以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已經盡到明確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