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哥哥因經營需要向他人借款,請作為職業為老師的弟弟為其擔保,弟弟出于親情,為哥哥借款提供了擔保,但沒料的是,哥哥借款后不久,離家出走失去音訊,借款人訴訟作為擔保人的弟弟償還借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79,彭某的的哥嫂成某立據借款5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15‰給付利息,并確保200999還款51500元,彭某的哥哥請其作為教師的弟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后,彭某的哥嫂一家離家出走,其亦未按約還款,彭某亦未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成某遂于2009910訴訟來院,要求彭某承擔擔保之責,償還其借款本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彭某的哥嫂向其借款并由被告彭某作擔保的事實,有彭某的哥嫂簽名的借條及被告簽名的擔保人鄭重承諾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因本案被告自愿為其哥嫂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擔保款項51500元及逾期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彭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人民幣51500元,并承擔從20099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以5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