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9年12月15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強奸案件,被告人趙某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趙某某并非等閑之輩,曾于2000年3月12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4000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于2006年7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8年1月10日釋放。
2008年7月16日17時許,小花(文中均為化名)到無錫市濱湖分局華莊派出所報案稱:其在2008年5月通過電臺交友欄目結識了趙某某,于7月15日1時許在趙某某的暫住所被其強奸。該所接報案后立即前往趙某某單位將趙某某抓獲。經查,趙某某交代了強奸違法事實。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得到批準逮捕。2008年7月31日趙某某被無錫市濱湖公安分局監視居住,后因其變更租住地在逃。2008年9月7日趙某某被上網追緝,2009年10月18日在泰州一網吧被抓獲。趙某某與小花究竟發生了什么事情呢?2008年的3月份小花與趙某某通過廣播電臺的交友節目結識,后兩人經常聯系。即將面臨暑期的小花跟趙某某說想要找份暑期工做做,趙某某讓其到無錫來,他陪她找。2008年7月12日在無錫見面,7月14日趙某某帶小花至其租住地留宿。當晚12時許,趙某某欲與小花發生性關系,被小花拒絕后,趙某某強行將小花的衣褲脫去。后小花乘趙某某外出打水之機跑出屋外呼救,被趙某某抓住后扼住頸部并威脅小花“不要叫,再叫弄死你”。隨后,趙某某強行將小花拖回屋內,對小花實施了奸淫。后趙某某擔心小花會報案,就請假在家和小花待在一起兩天以穩住她的情緒。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趙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以內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承包法官介紹,廣播電臺的交友節目只能提供認識的機會,并不能保證雙方的素質,所以通過這些虛擬方式結識的友誼要慎重對待,且兩人不能單獨相處,更不能去一方住所,以免發生人、財、色洗劫一空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