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為瑣事爭吵導致一方疾病發作,爭吵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高郵法院判決爭吵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0871上午,被告汪某到原告李某位于高郵市某農貿市場攤位購買豬肉,雙方為豬肉數量發生爭吵,后經他人勸阻,雙方停止爭吵。不久,李某出現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腦出血,花去醫療費幾千元。李某要求汪某賠償未果,訴至高郵法院要求汪某賠償醫療費等14 688.38元。該院為了分清過錯責任大小,委托蘇北人民醫院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汪某的爭吵行為參與度為20%-30%,李某自身基礎疾病為70%-80%

承辦法官認為,原告李某長期患有高血壓病,在與被告汪某爭吵過程中出現腦出血,與被告汪某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自身疾病是導致腦出血的主要因素,應自負損失的80%。被告汪某因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導致原告情緒激動,是誘發原告腦出血的外界因素,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汪某賠償李某2 860.9元。判決后,雙方對判決結果均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