瑣事爭吵惹舊疾 爭吵者擔責20%
作者:戚新明 馮玉璋 發布時間:2009-12-24 瀏覽次數:420
本網揚州訊:為瑣事爭吵導致一方疾病發作,爭吵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高郵法院判決爭吵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原告李某長期患有高血壓病,在與被告汪某爭吵過程中出現腦出血,與被告汪某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自身疾病是導致腦出血的主要因素,應自負損失的80%。被告汪某因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導致原告情緒激動,是誘發原告腦出血的外界因素,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汪某賠償李某2 860.9元。判決后,雙方對判決結果均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