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父母原系同居關系,后因矛盾分手,經法院判決,其隨父親生活,母親每年支付撫育費600元,現兒子已就讀小學,生活水平有提高,母親支付的費用不足原告的生活費與教育費,后兒子訴訟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標準。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4216,經本院判決,小李輝(化名)父親與母親解除同居關系,李輝隨其父親生活,由母親每年貼補小李輝撫養費600元。現小李輝已經就讀小學,現人均消費水平的提高,2009828小李輝訴訟來院,要求母親增加撫育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現已上小學,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教育費用的增加,其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比以前有較大提高,被告仍按原判決確定的每年給付原告撫育費600元已不足以維持原告在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育費用的主張,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所應負擔原告的撫育費數額,由本院根據原告的父母經濟狀況,原告實際的生活學習所需和本地區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綜合予以考慮。遂作出被告每年貼補小李輝撫育費1800元,此款限被告于每年的1230前結清當年費用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