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二十載 扶養義務不免除
作者:王元元 發布時間:2009-12-24 瀏覽次數:479
本網鹽城訊:王某與呂某系夫妻,且均年逾八旬,二十年前雙方因矛盾分居至今,現王某年老多病且無獨立生活能力,要求呂某給付扶養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工作站成功“對接”,合力化解了這起分居二十年之久的夫妻之間的扶養糾紛。
原、被告系夫妻關系,生育三個女兒,均已成家立業。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生活瑣事多次發生矛盾,后被告呂某只身一人居住至臺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1997年原告王某曾訴至法院,要求呂某承擔扶養義務,經法院主持調解,呂某每月貼補王某生活、醫藥費等費用合計120元。現王某已八十多歲,體弱多病,加之生活消費水平不斷提高,被告給付的費用已遠遠不能滿足原告的生活需求。王某申請法律援助,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扶養費。
案件流轉至調裁中心,承辦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分析案情,案件的實體處理并不難,關鍵是真正解決原告的扶養問題,實現案結事了。因雙方當事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通知原、被告一起到法庭來調解不可行。承辦法官決定先登門做被告的工作。被告認為,雙方分居這么多年,已沒有感情可言,自己也已八十多歲,僅靠一點退休工資維持生活,不同意增加扶養費,調解陷于僵局。
為妥善處理此案,承辦法官決定借助外力,與常駐法院的人民調解工作站聯系,力求通過訴調對接,合力調解此案。承辦法官邀請人民調解工作站的一位資深調解員,再次登門到被告家中,被告呂某為法官的兩次主動登門調解所感動,見被告的思想有所松動,承辦法官趁勢做被告的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在人民調解員的協助下,最終被告同意適當增加扶養費。可雙方對增加的數額又發生分歧。經過幾個回合地做工作,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同意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王老太握住承辦法官及人民調解員的手,會心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