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91217,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顏某、彭某均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顏某與彭某原是“偷盜”獄友關系。顏某曾于2005829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于2007829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08822刑滿釋放。彭某曾于2008327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于2008123刑滿釋放。

出獄后的一天,彭某電話聯系顏某讓其到無錫“玩玩”(看有沒有什么東西可以偷盜)。2009916日下午顏某及兩老鄉等人來到了無錫。174時許,顏某、彭某伙同二男子竄至無錫一旅館,采用插片手法打開一房間,乘旅客熟睡之機,竊得皮包一只,包內有1200元及諾基亞牌5310C型手機1只,贓物價值739元。手機歸彭某,現金用于幾個人的日常開銷。

被告人顏某、彭某在接受公安機關審查時,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實。案發后,上述諾基亞手機已被追繳,并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己構成盜竊罪。顏某、彭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顏某、彭某在接受公安機關審查時,如實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介紹,廣大市民在外出差旅游入住賓館時,一定要做好財產安全防范工作,關好門窗,不給竊賊提供作案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