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信用卡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與建議
作者:江麗 商東雷 發布時間:2012-03-27 瀏覽次數:568
近年以來,在淮安清浦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中,信用卡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2011年以前共受理信用卡糾紛案件4件,2011年受理27件,2012年截止到3月20日,我院共結案信用卡糾紛案件8件,另外還有數十件正在立案受理或審理當中,進入執行程序10 件,針對信用卡糾紛案件逐漸上升的態勢,筆者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分析:
一、信用卡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訴訟主體相對固定。原告多為銀行,被告多為年紀輕、工齡短、資產少、消費欲望強、還款能力差的持卡人,其中75-85年出生的居多,占到已結案件的63%。
二是案件標的不大。一般這類案件的透支金額不大,在幾百元到幾千元之間,上萬元的很少,但是,信用卡透支金額的利息和滯納金、手續費都比較高,有的甚至是透支金額的數倍,雙方矛盾較大。
三是送達難、執行難。持卡人申請辦卡時預留信息不全,辦卡后異地流動地址不確切,導致送達、執行均成為此類糾紛難點,在已結的38件案件當中,有15件被告下落不明。
四是多缺席審理,調撤率低。因存在送達困難,被告應訴率較低,多數案件只能通過缺席審理的方式進行。同時,即便被告到庭,因其要承擔復利、手續費等衍生債務,而對此銀行一般不愿讓步,故此類案件調撤率不高,只占到此類已結案件的50%,遠遠低于院調撤率水平。
二、信用卡糾紛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銀行審核把關不嚴。由于銀行業務竟爭激烈,現在各家銀行均以發卡量多少作為考核指標,為搶占信用卡市場份額,未嚴格審核申辦人的信用情況即發放信用卡;部分銀行甚至將信用卡業務外包,對相關證件的真實性及時效性審查極其粗略,導致辦理程序很不規范。
二是銀行催收、監管不力。持卡人透支后,銀行的催收、監管力度不夠。銀行經過電話催討后不及時訴訟,在糾紛成批量后才委托律師起訴,催收周期過長。而糾紛訴至法院之時,透支款已經“利滾利”滾動了很長時間。
三是部分持卡人消費理念不成熟。信用卡持卡人消費理念的不成熟,容易形成消費沖動,從而陷入頻頻透支消費而無力償付的泥潭里;部分年輕人甚至出現一個人就辦了三四張信用卡,頻繁地從不同的銀行透支消費,最終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收入還款,淪為“卡奴”的情況。
四是部分持卡人誠信意識欠缺。不少持卡人缺乏誠信意識,對于信用記錄不夠重視,不按期還款,對套現行為的違法性質缺乏正確認識。
且未意識到一旦信用記錄出現污點,其以后辦理貸款購房、購車及到其他銀行申領信用卡等業務都將被拒之門外。
五是持卡人進行風險投資,金融危機無力還款。由于現階段我國銀根緊縮政策,通過正常途徑貸款比較困難,因此出現了專門的特約商戶為持卡人辦理透支套現業務并收取一定返點的業務,當一些小生意人或年輕人資金周轉不暢時,為解決臨時資金困難,轉而使用信用卡透支或進入這種特約商戶進行套現,由于沒有正確估計市場預期,經濟能力無法短期內恢復,失去清償能力無力還款。
三、預防信用卡糾紛增多的建議
一是完善信用卡法規制度。建議相關機關制定信用卡有關法規制度,統一信用卡的申請、發行、使用、還款等環節,明確發卡行、持卡人、特約商戶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合理規定懲罰性手段,遏制持卡人的惡意用卡行為。
二是發卡銀行要提高信用卡申領門檻,建立健全信用審查機制。商業銀行應對收入不穩定或信用有瑕疵的申領人增設擔保人制度,要求提供必要的人保或物保。對有失信記錄者,在其申辦其他金融業務時應給予嚴格限制,嚴重者可不受理其金融業務申請。
三是持卡人要樹立正確的消費理念。由于信用卡在人們生活中的日益普及,給人們的生活和出行帶來許多方便。但如果沒有成熟的消費理念,將會產生許多法律糾紛,還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乃至惡意透支的刑事責任,因此不可小視,透支有風險刷卡要三思。
四是建立個人征信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征信體系。應明確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專業、獨立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并對分散在公安、工商、稅務、證券、保險等部門的信用資源整合,實現跨行業、跨系統的風險資源共享。對信用記錄出現污點的,在其以后辦理貸款購房、購車及到其他投資等業務時都將被拒之門外。
五是加大對信用卡透支的追繳力度和惡意透支的刑事打擊力度。持卡人透支后,銀行要及時催收,銀行經催討沒有效果的要及時訴訟,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另外政法機關要加大惡意透支行為的打擊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