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債務轉資產 依情判決確無效
作者:張芳芳 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23 瀏覽次數:495
本網鹽城訊:因差欠他人貨款,為逃避債務將其所有的資產通過法律服務所見證的方式轉讓給他人,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務,后債權人得知后,訴訟法院要求確認其轉讓協議無效。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何某系親吳某的妻弟;2009年3月20日,何某與吳某在射陽縣某法律服務的見證下,雙方簽訂了一份《轉讓養殖承包合同》,該合同主要條款載明:何某將其所承包的水面轉包給吳某,其雇傭何某夫妻倆人為幫工,吳某支付方何某夫妻每年貳萬肆仟元,其承包金同以前合同。何某結欠王某魚飼料款195300元,并于2009年3月2日向王某立下欠據;在沒有歸還的情況下,王某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7月25日作出(2009)射民二初字第05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何某償還原告貨款195300元,并承擔自2009年3月2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每天按78元計算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何某搞水產品養殖,在養殖過程中,使用了原告的魚飼料,對所結欠的飼料款,本院已作出判決;而被告何某在立據后,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與被告吳某惡意串通,訂立了轉讓協議,使原告的債權到期不能實現,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且兩被告系利害關系人。因此,兩被告所簽訂的《轉讓養殖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請求撤銷,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何某、吳某于2009年3月20日所簽訂的《轉讓養殖承包合同》依法被撤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
射陽縣人民法院
張芳芳 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