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組織主持勞資雙方達成協議 一方請求撤銷不予支持
作者:龔甬鈺 陳燕 發布時間:2009-12-23 瀏覽次數:496
本網無錫訊:日益增多的勞資糾紛,使得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成為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途徑之一。然而日前濱湖法院卻受理了一起要求撤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欲推翻調解協議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駁回了訴訟請求。
張某與單位合同期滿后,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為此,雙方發生爭議,隨后便到所在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室先行調解。在調解組織的支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約定:單位一次性以現金方式支付張某工資、生活費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張某在領取款項后不得再向單位提出任何關于勞動關系的要求,并在當天離開單位住所。雙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勞動爭議調解室也予以了確認。當日,張某就領到了款項。之后,張某又向仲裁部門提出裁決,被仲裁部門駁回。張某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及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勞動爭議雙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顯失公平,就應當有效,一方主張協議無效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張某主張單位采取了欺詐、脅迫的手段,協議內容顯失公平,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根據該調解協議的約定,在張某收到協議中約定的相關款項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方面的爭議,因此張某欲推翻調解協議再就勞動爭議主張權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判決。